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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13 02:25:22 人浏览

导读: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那么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呢,让法律快车小编带你来了解一下吧。

  由于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会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这种行为是被严令禁止的,也很有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那么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呢,让法律快车小编带你来了解一下吧。

  一、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观上起到控制病情发展的作用,则必然由于病情发展而引起人体健康的更大损害,直至导致伤残、功能障碍和死亡结果。2、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2)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

  (3)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病员重伤、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对病人伤亡存在重大业务过失。

  二、医疗事故的形成机制

  1)违章医疗行为虽然对阻止病情有效,但是效用不足而最终因病情发展引起病人伤残或死亡,如抢救农药中毒病人时使用的解毒剂数量不足致使病人死亡;

  (2)违章医疗行为对病情没起到任何作用而由于病情发展引起伤残、死亡,这包括医方违章不作为和无效作为两种情形;

  (3)违章医疗行为同治疗需要背道而驰从而加剧病情引起病人伤亡,如用反药等;

  (4)违章医疗行为本身直接破坏人体而直接引起伤亡或同原患伤病相互迭加共同导致病人伤亡,如手术时操作粗心误伤大血管等等。

  三、医疗事故的鉴定标准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一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1、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2、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二)、二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1、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

  (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

  (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2、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能障碍;

  (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0.02,视野半径<5°;

  (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

  (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食管闭锁,摄食依赖造瘘;

  (10)、肝缺损3/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

  (1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12)、小肠缺损大于3/4,普通膳食不能维持营养;

  (13)、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

  (14)、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15)、阴茎缺损或性功能严重障碍;

  (16)、双侧卵巢缺失;

  (17)、未育妇女子宫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损;

  (18)、四肢瘫,肌力Ⅲ级(三级)或截瘫、偏瘫,肌力Ⅲ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19)、双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

  (20)、肩、肘、髋、膝关节中有四个以上(含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1)、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型)。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相关内容。当不幸遇到医疗事故时,一定要拿起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不要被无良医生害了自己。若您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专业律师,我们将为您解答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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