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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首例状告婚检机构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20 11:07:25 人浏览

导读:

全国首例状告婚检机构案,近日由江西全南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状告婚检机构案的该县农民廖文德败诉。他起诉的理由是:在结婚之后才发现自己的妻子是一位精神病人。而他们此前在全南县妇幼保健院通过了婚前检查。法院认为,造成该案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廖文德原来的妻子
全国首例状告婚检机构案,近日由江西南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状告婚检机构案的该县农民廖文德败诉。他起诉的理由是:在结婚之后才发现自己的妻子是一位精神病人。而他们此前在全南县妇幼保健院通过了婚前检查。法院认为,造成该案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廖文德原来的妻子故意隐瞒其病史,廖文德本人对其了解不够,仓促成婚也有一定责任。全南县妇幼保健院工作的瑕疵与本案的发生没有必然联系。

这个案子再一次让我们关注婚检中的责任问题。它作为一个现实的例证,再一次反映了婚检能够承担和不能够承担什么。

这个人当然首先是被他的妻子欺骗了,婚检之前,他妻子的病历中就有精神病的记载;他的无效婚姻,首先是婚姻当事人之间的不诚实问题。如果没有婚检,无论是强制的还是自愿的婚检,他必须自己承受这个结果。问题就这么简单。但是有了婚检就不一样了,婚检机构出具了证明,就承担了一份责任。现在作为被告的婚检机构认为他们不负有过错责任,理由是女方自己在婚检表中否认曾有精神病史,且在既无病历又没有临床表现的情况下,医生不可能下精神病的诊断。如果这种理由成立,那么婚检,至少在堵住精神病方面,其实是靠不住的。果真如此,可能会引发“婚检信任危机”。

像精神病这种当事人自己通过长期接触和坦诚相见就能发现的病,在制度中却安排由医师在暂短的接触中发现,并作出证明,这本身就是有风险的。没有长期接触,没有相互坦诚,婚姻本身就是存在危机的,什么样的婚检能够解决这样的危机呢?因此,我觉得,虽然精神病的确属于不应当结婚的病,但婚检在这里还是代替了本来由当事人自己承担的责任。

再说法院判决的理由。据报道,法院认为,婚前医学检查只是一般的健康检查,若要对精神分裂症作出确诊,必须由精神病专科医院或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作为一般的健康检查的婚检机构不具备这样的技术力量、技术条件和法定资格。在这里,法院把婚检机构的工作界定为“一般的健康检查”,是一个符合实际的结论,但于理不合。从逻辑上来说,婚检所承担的任务根本就不应该只是“一般的健康检查”,而是确认一个人是否能够合法结婚的独立资格检查。因为我国法律排除了一些疾病患者的结婚资格,精神病患者就在其中。廖文德的婚姻后来被法院判定无效,就是基于这个根据。对一个人是否能够合法地结婚作出的医学检查,对一个人如此关系重大的检查,还能够说是“一般的健康检查”吗?

客观上无法承担证明责任,而逻辑上不能不承担证明责任,这就是婚检至少在精神病检查方面的尴尬处境,它同时也是公民婚姻的危险。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是应该把不能承担责任的检查内容明确拿出去,而不是到了产生纠纷之后,由法院对婚检机构的性质和责任能力曲为解说。

最近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废除了强制婚检。廖文德的婚检是在这以前。废除强制婚检,把信任和责任交还给婚姻当事人,受到了舆论的欢迎,也引起了一些忧虑。如果在废除强制之后,廖文德还会不会主动进行婚检,这是不好说的事。但是,我要说的是:废除强制的立法意图,是为了给公民权利,而不是为国家免责,就像强制的婚检不能使国家免责一样。国家免责的途径,就是在它的大量婚检机构实际上不能承担某一种疾病的检查的情况下,明示不做这样的检查,即使国家规定这种疾病不能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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