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组也要接受监督
导读:
《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即日起全省执行的消息后,引起了市民的关注。一些市民打来电话,对《意见》中的部分内容提出疑问。当日,本报就市民关注的有关问题,特邀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刘洋进行解答。
《意见》将平衡二元化赔偿标准
市民陈女士:现在出现医疗纠纷,很多当事人并不是选择去做医疗事故鉴定,而是选择医闹的方式直接对抗医院,此次出台的《意见》将如何缓解医闹现象?
解答:近年来,医闹已经成为一种社会现象。而解决医闹的部门,主要为公安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早在2007年省卫生厅、省公安厅便联合发出《关于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通告》,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医疗纠纷或者事故为借口在医疗机构闹事,否则将依法追究责任,但效果并不理想。
此次出台的《意见》将使法院能更好地为患者提供法律方面的服务,将患者的维权行动疏导到合法的渠道中来。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赔偿标准低,导致构成医疗事故的赔偿数额较少,而不构成医疗事故的一般医疗过错侵权,因为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反而数额较多。因此,“二元化”的赔偿标准也导致了医患纠纷的增加。此次《意见》将具体标准细化,规定不构成事故的责任应当轻于构成事故的责任,将使我省医患损害赔偿纠纷的赔偿标准相对合理。
法院可要求鉴定组出庭接受质询
市民曾先生:《意见》中提到,针对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可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但医学会只是一个社会团体,缺乏社会的监督,医学会如果作出虚假鉴定,患者有何方式维护自身利益?
解答:不排除某些医学会会作出虚假鉴定的可能,在省外某些城市,此类事件已有发生。因此,为尽量避免医学会的不公正鉴定影响法院的裁判,损害当事人的利益,有关法律法规赋予了当事人申请再次鉴定的权利。此次《意见》中明确,当事人如不服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一般来说,首次医疗事故鉴定是在地市级医学会,再次鉴定是在省医学会,法院一般会尊重作为专家意见的医学会鉴定结论。
刘洋解释说,《意见》中提到法院可要求专家鉴定组作出书面说明或出庭接受质询,正是对鉴定进行事中和事后监督的重要手段。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
医疗事故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应当自受害人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
医疗事故中医院若不予赔偿的,当事人可以与医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
医疗纠纷中的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协议书反悔了的,无法自行撤销,必须经人民法院认定调解协议无效之后才可以重新达成新调解协议或者提起诉讼。我国《人民调解法》规
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的;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限于
医院出伪证若是构成伪证罪的,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