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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议案建议将医疗事故处理纳入消费者保护法代表议案建议将医疗事故处理纳入消费者保护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19 20:43:21 人浏览

导读:

完善格式条款管理,将霸王条款扼杀在摇篮中!昨日,来自福建代表团的全国人大代表张秀娟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尽快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议案。希望通过修改完善该法,解决消费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使其更适合当今的消费态势。在315到来之际,修改《消费者保护

  完善 “格式条款”管理,将霸王条款扼杀在摇篮中!昨日,来自福建代表团的全国人大代表张秀娟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尽快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议案”。希望通过修改完善该法,解决消费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使其更适合当今的消费态势。

  在“3·15”到来之际,修改《消费者保护法》的议案在两会上备受关注,保护消费者的话题也屡次被提及。

  医疗事故处理应纳入《消法》

  张秀娟建议,《消法》应不断拓宽维权领域。如应将商品房、汽车、通信、教育、医疗、金融、美容、旅游、中介(房介、职介、婚介等)、电子商务、娱乐文化等服务行业纳入《消法》的调整范围。张秀娟说,尤其是医疗事故的处理,按照现行规定是由医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但医疗单位与其之间有着共同利益。

  “格式条款”出台前须先备案

  议案称,为了防止滥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加快推进和完善垄断行业改革,放宽垄断行业的市场准入,引入竞争机制,霸王条款就不复存在;同时,一些职能部门要负起责任,为格式文本合同的出台把好关,把一些不平等的格式合同扼杀在“摇篮”之中。张秀娟建议《消法》应明确规定:“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出台前,必须报经核发其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明确界定:故意拖延及无理拒绝

  张秀娟还表示,应进一步明确界定“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行为”的表现形式和维权法则。《消法》第50条第一款第七项关于“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的行为,已经作出了行政处罚规定,但没有规定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内容,建议明确界定:“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表现形式和维权法则。

  此外,张秀娟还建议,应增加精神损害赔偿的条款和内容,建立最低赔偿金制度,以使该法更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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