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后走进医院术后成植物人获死亡赔偿金
导读:
院方应担责45%,患者家属获死亡赔偿金,在厦开先例
台海网11月26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洋钦)车祸后因下腹胀痛到医院就诊,医生做完手术后,他却因心脏一度停跳成了植物人,约400天后患者死亡。近日,在厦门市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介入调解之后,死者庄明(化名)的家属和院方达成调解协议,院方赔偿其家属39万元,其中,包括了一笔11.7万元的死亡赔偿金,这在厦门开了先例。
小车祸让他成植物人
2008年12月2日凌晨两点多,庄明开车从朋友家出发回家,在路上,他遭遇了小刮擦,因为双方都感觉车辆损伤比较轻微,身体也都无大碍,就各自回家了。到家半小时后,庄明开始感觉肚子疼,随后,家人陪他到厦门市某大医院就诊,当时,他还是自己走进医院的。
凌晨4点多,庄明住进该院外科,上午11点半左右,医生开始给他做手术,手术结束后,庄明被送进了医院的重症监护室。
当天晚上6点多,庄明的心脏一度停止跳动,医院实施抢救之后,他虽然恢复了心跳和呼吸,但却因脑子受到损伤,成了植物人。此后,在病房里躺了约400天后,今年1月4日,庄明不治身亡。
院方担45%次要责任
随后,庄明的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认为医院救治不够有力,导致庄明最终死亡。
同时,其家属申请了医疗事故鉴定,鉴定显示,院方对病情认识不足,观察不细,未能及时进行剖腹探查手术,术后抗休克手段不够有力是导致庄明最终死亡的原因。事故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院方应承担45%的次要责任。
上周五,接到庄明家属的主动申请后,湖里区法院将该案件委托给厦门市医调委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除了剩余的医疗费清零外,院方再给予其家属39万元的赔偿,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
家属获死亡赔偿金
厦门市医调委的工作人员介绍,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治疗过程中致人死亡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的,只能按照规定给予最高不超过6年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而没有规定赔偿死亡赔偿金,这就形成了法律实施的一个空白。
据了解,近年来,虽然外地法院也有支持患者家属获得死亡赔偿金的案例,但在厦门法院审理的医疗事故案例中,还没有先例,此次庄明的家属通过调解获得死亡赔偿金,也是开了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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