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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策略,律师不变的主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26 02:20:42 人浏览

导读:

案情简介:2006年10月3日,患者巩霞(女,42岁)因手指发炎在宣武区某医院门诊治疗,该院给予一般检查,门诊病历书写:“既往体

案情简介:

2006年10月3日,患者巩霞(女,42岁)因手指发炎在宣武区某医院门诊治疗,该院给予一般检查,门诊病历书写:“既往体健”,并开具一般药物处理,但患者并未取药用药。

2006年10月6日,巩霞到北京市朝阳区某著名心血管医院治疗,因国庆节假日期间无正常门诊,该院安排急诊观察治疗。治疗过程中,该院并未对巩霞的病情及其变化给予足够的重视,仅是一般的检查治疗。

2006年10月7日早5:30,巩霞的检验报告血糖指标1.60mmol/L(正常值:3.9-6.1),血钾指标高达6.5 mmol/L(正常值:3.5-5.5),如此严重的指标变化仍未引起该医院重视,及时采取措施。

同日12:00,巩霞在输液过程中,头晕、恶心、呕吐黑色物,家属怀疑药物存在问题,多次要求停止用药,护士说没有任何问题,属正常现象。14:00,巩霞突发意识丧失,呼吸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于14:30死亡。

经北京市尸检中心鉴定,死因是系统性硬化症,导致多系统功能衰竭。

2007年3月,家属咨询律师,诉请该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

第一、医疗纠纷案件专业性、技术性强胜诉困难,法官要以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或鉴定机构的司法过错报告为依据进行审理判决。医学会的专家本身就是医生,社会上吵得沸沸扬扬的“老子给儿子鉴定”源于此。折射出的问题是医学专家不懂法律,法官又不懂医学,只能凭借鉴定报告进行事实认定。

第二、尸检中心鉴定患者死因是系统性硬化症,导致多系统功能衰竭,由此是患者自身原因造成的死亡,透漏出医疗机构不存在过错。

结合本案案情,欲追究医疗机构的责任很难。

诉讼策略:

律师经反复研究案情,认为本案的诉讼策略极为关键,如盲目诉讼,会导致案件必败无疑。

首先、案件的诉讼主体及管辖权。本案责任在朝阳区某医院,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即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现实情况,在朝阳区人民法院诉请朝阳某医院承担责任困难,毕竟不得不考虑地方保护,律师建议将两个医院全部列为被告,虽然宣武区某医院过错不明显甚至没有过错,但为了转移管辖权,必须将二医院全部列为诉讼主体,将管辖权转到宣武区人民法院,以规避无形的地方保护。

其次、案由的确定。本案如以医疗事故侵权为由起诉,面临医疗事故鉴定的问题,而构成医疗事故是最难鉴定的,律师建议以医疗服务合同为由立案,直接申请司法过错鉴定。

再次、诉讼费用问题。

巩霞离婚多年,两个孩子正在读书生活困难,连医疗费用等都是亲戚朋友支付,因此,应该提供困难证明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用。

审理情况:

第一、立案。在律师的建议下,2007年3月患者家属作为原告到宣武区人民法院立案。立案法官审阅材料后,认定朝阳某医院承担主要责任,管辖权在朝阳区人民法院。律师说明情况,被告所在地均有管辖权,以此说服立案法官,并且同意缓交诉讼费用。

第一步取得了胜利,律师首先松了一口气,但接下来审理过程更是一曲三折。

第二、鉴定。庭审过程中,被告朝阳某医院首先提出管辖权问题,法庭当庭予以驳回。同时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患者一方以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的,应准许医疗机构以双方争议属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为由提出抗辩”,法庭认定首先作医疗事故鉴定,但在鉴定机构医学会的选择上发生了严重分歧,法庭主张委托北京市医学会鉴定,理由是区级医学会鉴定后,总会有一方不服鉴定结果,再次申请市级医学会鉴定,造成诉累,原告表示同意。被告朝阳某医院提出委托朝阳区医学会鉴定,无形中的地方保护又一次出现,好在被告宣武区某医院不同意,其也担心地方保护的问题,坚持委托宣武区医学会同时不同意委托北京市医学会,这也正是原告的目的,最后达成协议,委托宣武区医学会作为鉴定机构。

2007年7月27日,宣武区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鉴定书》,结论为:二医院为患者巩霞诊疗过程中没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治疗操作规范、合理得当,诊疗行为未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与患者的死亡无因果关系。但朝阳区某医院诊疗过程存在不足之处,未及时复查相关化验,对病情变化观察欠仔细,本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案件到此应告一段落,但戏剧性的场面又出现了。原告不服,申请上级医学会即北京市医学会再次鉴定。鉴定过程中,北京市医学会要求朝阳区某医院提供“留观心电图”及“留观记录”,否则无法作出鉴定,但院方没有相关记录,律师及时提出终止鉴定申请,请求法院审理判决。

第三、判决。经审理,2008年5月28日宣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本案不构成医疗事故,但该医院诊疗过程存在不足之处,未及时复查相关化验,对病情变化观察欠仔细,故酌情判定朝阳区某医院赔偿经济损失28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专家分析:

律师是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其依据掌握的磅礴法律知识结合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性的法律服务,是其他职业不能替代的。本案中律师很好的掌握了诉讼策略,是赢得案件胜诉的关键。比如受理法院的选择,鉴定机构的选择,在院方不能提供材料无法鉴定时及时提出终止鉴定、减免缓诉讼费用的争取,无疑为案件在实体胜诉上锦上添花,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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