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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诉讼中需要注意的程序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06 09:19:49 人浏览

导读:

诉讼程序,可以解释为司法机关和案件当事人在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配合下为解决案件而分阶段又相连贯地顺次进行的全部活动。法律必须制定严...

  诉讼程序,可以解释为司法机关和案件当事人在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配合下为解决案件而分阶段又相连贯地顺次进行的全部活动。法律必须制定严格的、确定的诉讼程序规定,才可以统一司法尺度,保证办案质量。医疗事故诉讼中也不例外,也要严格遵守诉讼程序规定。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医疗事故诉讼中需要注意哪些程序问题。

  一、关于医疗事故纠纷案件责任主体的确定

  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一般以患者或患者近亲属、医疗机构为当事人。构成医疗事故的,由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明确以下问题:

  (一)患者明知医务人员利用医疗机构的场所及设备私自为其进行诊疗、护理活动,由此发生的医疗事故纠纷,构成医疗事故的,由私自进行诊疗、护理活动的医务人员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医务人员在医疗机构场所外私自进行诊疗、护理活动期间发生的医疗事故纠纷,构成医疗事故的,由该医务人员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医务人员未经其所属的医疗机构批准在其他医疗机构进行诊疗、护理活动期间发生的医疗事故纠纷,构成医疗事故的,由发生诊疗、护理行为的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医疗机构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会诊期间发生的医疗事故纠纷,构成医疗事故的,由邀请医务人员的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五)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且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诊疗、护理活动中发生的侵权行为,属一般侵权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

  二、关于医疗事故鉴定问题

  人民法院审理医疗事故纠纷案件需要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患者或其近亲属以医疗机构在诊疗、护理活动中的过失行为构成医疗事故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医学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判决驳回患者或其近亲属的诉讼请求。但医疗机构在诊疗、护理活动中确有过错并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允许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并按照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二)医学会因当事人对病历证据的客观性有争议而不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或受理后中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先确定病历证据的客观性,然后再由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三)人民法院应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医学会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天津市医学会同意也可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区、县医学会进行鉴定,但市内六区的医学会只能在该范围内选择委托鉴定单位。

  (四)当事人在起诉前已经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有必要重新鉴定的,可委托天津市医学会重新鉴定。

  (五)人民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官可列席鉴定会。

  (六)医患双方对是否终结治疗期间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均可主张终结治疗期间并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患者主张终结治疗期间的一般不再确定继续治疗费,医疗机构主张终结治疗期间的应依法确定继续治疗费。

  (七)原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适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所做的鉴定结论无法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确定的医疗事故等级及伤残等级相对应的,人民法院可委托相应医学会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原始病历资料重新鉴定。

  (八)首次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预付,再次鉴定费用由申请方预付,案件审理终结后由败诉方承担。

  以上,就是医疗事故诉讼中需要注意的程序问题,希望对你有帮助。医疗事故诉讼中事实真相认定等实体问题固然重要,程序问题也要把好关,一旦程序方面出现差错,对诉讼是更为致命的。更多有关医疗事故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可以在法律快车网站上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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