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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31 03:30:13 人浏览

导读:

患者在医院诊治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的,医院应根据具体情形及法律规定予以相应的赔偿,在诉讼当中需要分配举证责任。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一一介绍医疗过错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规定、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医疗过错责任纠纷怎么处理,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

  患者在医院诊治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的,医院应根据具体情形及法律规定予以相应的赔偿,在诉讼当中需要分配举证责任。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一一介绍医疗过错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规定、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医疗过错责任纠纷怎么处理,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

  一、医疗过错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规定

  1、《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完全改变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八)项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一般情况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三种法定情形下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患者使用他人名字就医时的举证风险。

  患者可能出于多种原因考虑使用他人名字。如因特殊的诊疗行为(列如整容手术等),为隐瞒个人隐私,便使用假名字就医;或者患者为了能够报销,使用拥有医保卡的他人的名字进行就医。此时,如果发生纠纷,患者想要举证双方存在医患关系难度就比较大,一旦医疗机构抗辩双方不存在医患关系,患者便需要进一步举证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医患关系,如无法举证,便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很可能以诉讼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驳回患者的起诉。

  2、医务人员书写病历不完整、不规范时的举证风险。

  卫生部于2010年1月22日颁布《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并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明确规定医务人员书写病历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如医务人员书写病历不完整、不客观,导致无法进行相关司法鉴定,无法查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医疗机构有可能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三、医疗过错责任纠纷怎么处理

  第一、协商解决。病员及家属可以向医院提出对医疗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要求医院确定事件的性质并提出处理办法。在事实清楚、责任分明的基础上,您可以与医院进行协商。实践中绝大部分医疗纠纷是通过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的,它避免了不必要的行政和诉讼程序,可以为病员和家属节省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

  第二、技术鉴定。倘若您和医院不能就医疗事故的处理达成一致时,可以向当地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分享的有关“医疗过错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规定”的法律内容,医疗过错往往是导致患者和医院间医闹纠纷的导火索,这种情况下,在赔偿事宜方面需要得到恰当的处理。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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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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