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谈医疗纠纷问题医疗纠纷不适用<消法>
导读: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消息 昨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在蓉举行。此次研讨会由省高院主办、武侯法院承办,我国著名民法学家梁慧星教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起草人之一的孙东东教授以及西南财大法学院院长高晋康教授等专家应邀出席。会上,省高院民一庭庭长吕瑶就人们普遍关心的医疗问题一一进行了解答。
今日,研讨会将继续围绕医疗纠纷案件的性质、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医疗纠纷案件的赔偿标准等5个专题展开,网友可登录中国法院网与专家进行交流。
关注点一:
医疗纠纷是否适用《消法》?
我省各级人民法院近三年来共受理医疗纠纷案件2000多件,结案总标高达6341万余元,而医疗纠纷案件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也仅次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排第二位。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多数普通市民均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于解决医疗纠纷。
昨日,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吕瑶对此谈道:“我们认为,在医疗机构安装医用产品(如钢板、起搏器等),不是通常意义上的购买产品,患者就医亦不是通常意义上的为生活需要接受服务,故不应适用《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关注点二:
遭遇非法行医怎么办?
曾报道过多起非法行医引起的纠纷,受害者及其家属该如何索赔?吕瑶昨日为此专门支招。她说,此类纠纷在审判实践中一般分两种情况处理,其中患者到非医疗机构就医受到损害的,法院将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处理。“对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务工作者在核准地点、核准范围外从事诊疗、护理工作,但其行医的地点系医疗机构以及没有执业资格的人在医疗机构中单独从事诊疗、护理工作的,患者列医疗工作者及没有执业资格的人为被告的,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处理;患者列医疗机构为被告的,作为医疗纠纷案件处理。”
关注点三:
患者无奈签下免责条款怎么办?
医患双方的手术同意书中关于免除医疗机构责任的条款是否有效?吕瑶认为应分两种情况处理:医疗机构告知手术、治疗中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并发症等正常医疗风险,且医疗机构无过错的,免责条款有效;医疗机构在各种紧急情况下要求患者签订的免责条款,如医疗机构在实施相应医疗行为时有过错,免责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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