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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责任纠纷诉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8 22:49:53 人浏览

导读:

医疗事故在我们的生活中层出不穷,不计其数。越来越多的医就职时没有过硬的专业知识和优秀的职业道德操守。使得医疗事故层出不穷,所以还是需要从根源做起,培养更优秀的医疗人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医疗事故责任纠纷诉状。

  医疗事故在我们的生活中层出不穷,不计其数。越来越多的医就职时没有过硬的专业知识和优秀的职业道德操守。使得医疗事故层出不穷,所以还是需要从根源做起,培养更优秀的医疗人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医疗事故责任纠纷诉状

  一、医疗事故责任纠纷诉状

  原告:周xx,女,28岁,汉族,现住:固始县xxx

  被告:固始县xxx中心卫生院

  所在地址:固始县陈淋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诉讼请求

  判决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约5万元,具体数额有待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出来后计算。

  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年2月,原告骑电动车时不慎摔伤,导致右肱骨中段骨折,在当地医院进行肱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伤口愈合后出院。原告于2013年2月1日在固始县xxx中心卫生院进行右肱骨内固定物取出术,术后原告右上臂至右手活动受限、麻木。而原告在做右肱骨内固定物取出术之前,右手臂及右手活动均正常。

  被告在对原告进行右肱骨内固定物取出术时,由于操作不当,造成原告桡神经断裂。原告在被告处出院时,原告右手背麻木,虎口处麻木非常明显,握拳尚可,肌力较对侧偏弱,手指外展不灵活,拇指翘起困难,手腕抬起困难,经会诊确定为桡神经损伤。经被告与原告方协商,要求原告转院治疗,后来原告同意转院,转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零五医院治疗。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零五医院诊断为“右上臂术后桡神经断裂”。固始县xxx中心卫生院的诊疗行为直接造成原告组织器官损伤及右手功能障碍。

  原告认为被告的诊疗行为严重的违反诊疗常规,同时存在手术操作上的不当,损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且给原告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认为,被告的诊疗行为严重的违反诊疗常规,损害了原告身体健康,且给原告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诉请贵院依法秉公裁决,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周xx

  二、构成要件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事故等级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医疗事故责任纠纷诉状的相关内容。其实关于医疗事故,责任主要在医院和医疗人员。病人打生命交付给医院和医疗人员,没长到医疗人员却如此不负责任,使病人丧失生命,是一个家庭遭受沉重的损失和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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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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