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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丰医院侵犯患者知情权担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25 14:13:33 人浏览

导读:

律师称,患者享有充分了解医疗活动所含风险和获得合理治疗的基本权利三峡传媒网讯(记者程建勇)术前医院未向患者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患者无法真实了解手术风险,并出现一定后果。日前,市二中院以医院侵犯了患者知情权为由,终审判决医院承担相应的责任。微波手术处大

  律师称,患者享有充分了解医疗活动所含风险和获得合理治疗的基本权利

  三峡传媒网讯(记者 程建勇)术前医院未向患者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患者无法真实了解手术风险,并出现一定后果。日前,市二中院以医院侵犯了患者知情权为由,终审判决医院承担相应的责任。

  微波手术处大出血

  去年4月27日,开县人李世清因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结果为结肠息肉。该院医生推荐并带李到开县汉丰医院进行微波手术治疗。汉丰医院检查后,确认其患结肠息肉。后汉丰医院在请外来人员当助手的情况下,对李进行了微波手术治疗。但未签订手术同意书,后开具了人工填写的收费单。术后李即自行回家。5月4日,李大出血休克,送医院抢救,花费医疗费1.8万余元。后经过查实,系原微波手术处大出血。

  李认为医院在术前未告知手术风险,也未签手术同意书。为此,李将医院告上法庭。

  术前医院是否告知

  医院术前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诉讼中,医院出示了诊疗日志,说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但查明,该日志系一复印件,无原件核对,原告又不予认可。另外,日志复印件上有明显添加痕迹。因此,依照相关规定,该资料不能作为医院履行了告知义务的证据采信。

  一审法院认为,在本案中,被告的行为致使原告无法真实了解术后会出现并发症等危险,从而原告因不知情而没有住院或门诊观察治疗,直至出现大出血,造成较为严重后果。因此,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利。且被告做手术时由外来人员担任助手,也是一种不规范行为。即原告损害后果与被告不作为的行为有着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故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后一审法院结合具体情况,判令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5505元,其他损失由原告自负。

  二审调整赔偿责任

  医院不服,上诉至市二中院。围绕焦点,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

  市二中院认为,医院在术前应将手术风险如实告知患者,并征得患者及其家属的签字同意。但被告并未履行,直接导致李对该手术的风险不了解,对采取何种手术不能作出正确判断和选择。李属被动接受医院提出的微波手术。原审认定医院存在明显过错是正确的。

  综上,医院上诉理由不成立。鉴于李的损害后果系术后并发症所致,原审判决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偏重,故作适当调整。即判令医院赔偿李世清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万元,其他损失由李自负。

  ◆◆相关提醒

  “在医疗活动中,患者享有充分了解医疗活动所含风险和获得合理治疗的基本权利。”渝万律师事务所张兴安律师称,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卫生部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规定,手术同意书的内容应包括术前诊断、手术名称、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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