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风:脱离母体的鉴定机构才有公信力
导读: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以高票表决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这标志着我国司法鉴定工作由此将一改过去“多龙治水”的局面,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法制日报》3月1日)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这就意味着司法鉴定机构是一个不依附于任何一个司法机关的中立机构。这一决定,不仅为维护司法鉴定的独立,保障司法审判的公正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于实现更广意义上的民主法治和公平公正也起到了一个积极地示范作用。
近几年,各种各样的“鉴定”已经成为社会生活不可缺少的一个内容。打官司,需要司法鉴定;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做医疗事故鉴定;就连孩子是不是自己亲生的,也可以去做亲子鉴定……做鉴定的目的是什么?当然是为了辨明是非、分清责任、讨个公正;由谁来做鉴定?当然是由专业的鉴定机构来做鉴定。但问题是,长期以来各种鉴定机构的管理体制不清,管理职能定位模糊,管理越位、错位现象严重,很多做鉴定机构和裁决部门是一家人。如公、检、法既是办案机构,也是鉴定机构,他们可以自侦自鉴、自诉自鉴、自审自鉴;环保局是对造成环境污染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执法部门,但是负责环评的单位是他们的下属机构等等等等,不一而足。由于鉴定机构依法部门这一母体,导致鉴定不公、多头鉴定和重复鉴定的事情屡屡发生,政府的诚信度和法律的公正度在人们心中大打折扣。
公正是法治的最基本内涵,而中立是公正的首要前提和内在要求。如果鉴定机构一直挂靠在其母体———执法部门,就难以保持其业务开展的公正性。解决这个问题的最简单办法,就是“一刀切”———鉴定机构与母体(执法部门)彻底脱钩,成为完全独立的中介机构。这个办法简明、直接,而且一步到位———所谓“独立的中介机构”(而不是政府部门职能)应该是规范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此类机构的最终合理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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