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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疗事故鉴定标准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0 01:22:25 人浏览

导读: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很多医院都可能会发生医疗事故,我们经常看见一些病人家属在医院大吵大闹,这些主要的原因是医院的责任。那么对于三级医疗事故鉴定标准是什么呢?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三级医疗事故鉴定标准是什么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很多医院都可能会发生医疗事故,我们经常看见一些病人家属在医院大吵大闹,这些主要的原因是医院的责任。那么对于三级医疗事故鉴定标准是什么呢?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三级医疗事故鉴定标准是什么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三级医疗事故鉴定标准是什么

  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失语并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同时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不能修补的脑脊液瘘;

  3、尿崩,有严重离子紊乱,需要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4、面部轻度毁容;

  5、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cm2;

  6、单侧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5o;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81dbHL(分贝);

  8、鼻缺损1/3以上;

  9、上唇或下唇缺损大于1/2;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4或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11、肺功能中度持续损伤;

  12、胃缺损3/4;

  13、肝缺损1/2伴较重功能障碍;

  14、慢性中毒性肝病伴较重功能障碍;

  15、脾缺失;

  16、胰缺损2/3造成内、外分泌腺功能障碍;

  17、小肠缺损2/3,保留回盲部;

  18、尿道狭窄,需定期行尿道扩张术;

  19、直肠、肛门、结肠部分缺损,结肠造瘘;

  20、肛门损伤致排便障碍;

  21、一侧肾缺失或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

  22、不能修复的尿道瘘;

  23、膀胱大部分缺损;

  24、双侧输卵管缺失;

  25、阴道闭锁丧失性功能;

  26、不能修复的III度(三度)会阴裂伤;

  27、四肢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8、单肢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9、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30、利手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1、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拇指功能丧失50%以上;

  32、一手拇指缺失或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33、双下肢肌力III级(三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

  34、下肢双膝以上缺失伴一侧腕上缺失或手功能部分丧失,能装配假肢;

  35、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36、双足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7、双前足缺失;

  38、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 医疗事故罪量刑的特殊原则

  医疗事故犯罪的量刑原则,是指在对医疗责任事故犯罪人的量刑上必须遵循的准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对一切犯罪分子量刑的的基本原则,不言而喻,这些原则也是对医疗责任事故犯罪人量刑必须遵循的原则。但是,每一类具体的犯罪都有其具体的特点,根据这些特点,各种犯罪又有其特有的量刑要求。根据医疗事故犯罪的性质和特点,以及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在处罚医疗责任事故犯罪的司法工作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注重事故危害程度的原则

  医疗事故罪属于事故性犯罪,刑法规定对这一类行为进行刑事处罚,主要是考虑这类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的严重性和影响面的问题,因此,注重事故的危害程度是对医疗事故罪量刑的首要原则。医疗事故罪侵害的是国家卫生管理秩序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因此,事故的危害程度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察:第一,医务人员不负责任的程度。第二,犯罪的具体情节。主要是医务人员在接诊病人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具体过程。第三,造成的后果。主要是造成病人死伤的情况。

  (二) 考察当事医务人员的一贯行为表现的原则

  当事医务人员一贯的行为与医疗事故的发生有必然的关系,因此,一贯的行为对于处罚医疗事故责任人员是很重要的依据。

  (三)区分犯罪缘起的原则

  犯罪缘起,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的起因,包括作为犯罪的主观条件和当时的客观条件。医疗事故犯罪是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过程中,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而构成的犯罪。在我国的医疗卫生体系中,每一个具体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都必须认真负责地履行职责,任何一个职务环节发生失误,都可能造成重大后果,发生医疗事故。引起医务人员工作中产生这种过失的原因很多,从社会道德和法律意识的评价上来说,犯罪缘起大体可以分为"缘公"和"缘私"两类。所谓"缘公"的犯罪缘起,是指犯罪起因于为公;所谓"缘私"的犯罪缘起是指犯罪起因于谋私。区分犯罪缘起的"缘公"和"缘私"性质,是符合我国刑事立法精神的。立法者在确定立法范围时,往往将行为的缘起作为界定罪与非罪的标志。同时犯罪缘起的性质和情况,应当作为处理医疗责任事故犯罪时考虑的情节。缘公的犯罪缘起,比如行为人造成医疗责任事故是处于为医院节省开支,这就是刑罚减轻或者免除的原因。区分犯罪缘起的目的,并不是为"缘公"犯罪的医务人员开脱罪责,而是为了更好地贯彻体现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立法精神,保护医务人员依法从事医务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医务人员不但勤而俭,而且勇于开拓和进取。

  三、 医疗责任事故罪处罚的根据

  明确犯罪结果的社会危害性是正确量刑的关键。医疗事故发生后,其社会危害性的考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

  (1)医疗事故的实际结果,是造成就诊人员健康严重损害还是死亡。刑法第335条规定,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健康的,才构成医疗事故罪。死亡和严重损害健康又有差别,严重损害健康者,也有程度的区别。因此必须具体确定危害结果。死亡,当然是以目前我国传统习惯认为的心肺死亡,即呼吸心跳停止,不能采用脑死亡的标准。在实际生活中,有许多医疗事故发生后,就诊人员处于植物人状态,其生理学指标和生命体征均已符合脑死亡的标准。当目前也不能认定其死亡。因为我国没有立法确认脑死亡标准。所谓严重损害就诊人健康,必须从法医鉴定的伤残后果或者损伤程度鉴定的结果来考虑。重伤和严重残疾是刑法中的比较明确的概念,实践中也比较好操作,有标准可依。"严重损害健康"如何与其相联系,法律没有规定。作者认为,"严重损害健康"是很含糊的概念,应该与我国现行的人体损伤鉴定标准或者有关的伤残标准相联系。

  (2)医疗事故的等级。医疗事故可分为医疗责任事故和医疗技术事故,根据刑法第335条的规定,只有医疗责任事故才能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1997年12月1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和1997年12月25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都称为"医疗事故罪",显然易引起误解,把医疗技术事故也列入犯罪的范畴,因此,作者建议有关司法机关在重新审定罪名是予以更改。是否能将事故的鉴定等级与量刑直接挂钩呢?作者认为不能。因为我国目前对于医疗事故等级的规定,是以直接表现的就诊人的损害后果来确定的。虽然1988年5月10日卫生部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和1988年3月10日发布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草案)》中都强调,必须是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的,"偶合因素"者,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但是实践中我们发现,就诊人的死亡原因往往是其自身疾病,如某人患有脑出血入院就诊,医师耽误,不及时医治,最终因脑出血致颅内高压,出现脑疝压迫生命中枢而造成死亡。因此,任何医疗纠纷,结果与原因中都可能涉及两个因素,自身疾病因素和医师过失因素,医师的过失因素常常是加在病人疾病因素上起作用?"直接"造成和"偶合因素"怎么认定?而标准却将发生的后果作为认定医疗事故等级的唯一标准。与其他事故不同,其他事故如交通事故,分少有死者的自身疾病因素,掺杂的只是双方不同的责任比例划分,但不影响事故的构成,也不影响事故的等级划分。因此,简单地以最后就诊人员的损害结果来划分医疗事故等级是不科学的,也不宜直接将事故等级与量刑,仅仅是一个参考依据。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三级医疗事故鉴定标准是什么全部内容。总的来说,三级医疗事故鉴定标准在法律上是有着明确的规定的,这一点我们要清楚。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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