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丙等医疗事故 医院负轻微责任
导读:
异物入眼求诊,治后却成“独眼龙”
案例介绍:眼睛是人体的暴露器官且工作时要双眼直视,如果不注意保护的话,很容易受到伤害。涂师傅因为在工作时不注意对眼睛的保护,付出了一只眼球被摘除的代价。怀疑医院在诊治的过程中存在违规之处,涂师傅又为眼伤与某医院打了一场医疗官司。
2003年1月的一天上午,涂师傅的右眼被高压黄油螺丝击中,顿时感到头痛眼花,鲜血直流。受伤后,涂师傅马上被工友就近送到一家医院治疗。经右眼X线摄片及头颅CT检查提示,右眼眶内未见明显不透性及半透性异物影,颅内结构也未见明显异常。接诊医师只是对涂师傅进行了右眼上睑裂伤缝合术。经初步检查排除了眼眶内异物存在和头颅受伤的可能,涂师傅一直紧张的心,稍稍有些放下。但接诊医师不放心,建议涂师傅到专业眼科医院去复诊一下。当天下午,涂师傅到了某眼科医院,医师检查涂师傅受伤眼睛光感不确定,受伤侧眼眼睑、球结膜充血水肿,角膜不清,未查及裂口,前房积血,内眼窥不及,除诊断右眼睑裂伤外,怀疑右眼穿通伤,在门诊给予相应的处理,未要求患者住院治疗。五天后患者复诊时,医师检查其右眼无光感,右眼眶明显肿胀突出,眼球无法活动。当日眼眶CT提示右眼环失去正常形态并前突,壁增厚,密度增高,眶内壁中断,眶、两侧筛、上颌窦见高密度影,以右侧为甚,左眼如常。门诊医师见患者病情加重,于是建议患者入院治疗。两天后患者才入院,入院诊断为右眼眶骨折、血肿、右眼暴露性角膜炎、右眼清创缝合术后。经再次阅读入院前的CT片,医师发现患者眼球破裂,内有异物,于是对患者行右眼眶减压术+右眼眶内异物取出术。术中果然发现眼眶内有黄油膏排出并且眼内感染已经很严重。术后脑部核磁共振提示患者右眼内仍有异常信号。由于眼内感染未能得到有效的控制,一个月后患者的右眼球不得不被摘除。由于发生交感性眼炎,患者另一只未受伤的眼也发生了炎症,左眼视力由受伤前的正常降低至0.28。
由拥有正常的双眼变成“独眼龙”,涂师傅接受不了这样的现实,除了自身不小心的因素之外,他认为医方未及时将其眼内黄油取尽也是使其眼球被摘除的重要原因,遂与某眼科医院产生医疗纠纷并诉至法院。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首次鉴定认为医方诊疗过程无违规之处,不属于医疗事故。涂师傅不服,申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的分析意见为:1、医方在治疗患者的过程中,只片面注意眼眶的严重问题,对眼球是否破裂缺乏足够重视,尤其对手术前的眼部CT检查和术后的核磁共振检查提示眼环变形,在病历上未予纪录和处理,存在一定的医疗过失行为。2、患者右眼及眼眶部伤情严重,受伤就诊时检查右眼已无光感,有眼眶壁骨折,又有化学性异物侵入,是造成患者严重后果的主要原因,也不能完全排除医方过失行为对后果的一定影响。4、依据所提供资料患者在医方住院时检查左眼视力为1.2,右眼外伤现已作为眼内容物剜出术,左眼现为陈旧性葡萄膜炎,视力为0.28。结论:本病例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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