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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 医疗事故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22 06:56:49 人浏览

导读:

今年7岁的小阳(化名),在父母的陪同下从东北来到北京治病,然而,家长的辛苦奔波以及满心期望均化为徒劳,小阳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治疗而成为一名健康儿。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小阳与北京某医院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判令北京某医院退还
今年7岁的小阳(化名),在父母的陪同下从东北来到北京治病,然而,家长的辛苦奔波以及满心期望均化为徒劳,小阳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治疗而成为一名健康儿。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小阳与北京某医院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判令北京某医院退还小阳医疗费及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交通费、工商档案查询费和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16379.9元。

2003年9月,小阳的父母根据从报纸上看到的一则广告,带着小阳从黑龙江来到北京,治疗脑瘫。在北京某医院,小阳被诊断为混合型脑性瘫痪(三肢症,极重度),2003年9月12日、10月3日,这家医院为小阳两次进行了“生物全息营养矫形术”治疗,但治疗效果并不理想,小阳的病情也没有好转。

在小阳与这家医院发生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后,受法院委托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对这家医院的医疗行为进行了鉴定,得出的鉴定结论是:这家医院的诊疗行为属不规范的医疗范畴,被鉴定人小阳在该院治疗后的病情变化情况原因难以确定,不排除该院的不规范诊疗对小阳有损害身体的可能性。

法院根据鉴定结论及在庭审中所查明的其它事实,确定这家医院对小阳所实施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认定该医院的过错有可能给小阳的身体造成损害,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排除这种可能性的举证责任应由为小阳提供治疗的医院承担。由于这家医院在诉讼中没有就此向法庭提供相应证据,所以认定,北京某医院的医疗行为确系给小阳的身体造成了损害,其过错显而易见,应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承担全部侵权责任,赔偿小阳的全部合理损失,包括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工商档案查询费;小阳的父母为给其治病,从外地赴京到这家医院求医,但该医院却实施不规范的医疗行为,不仅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反而拖延了治疗时间,加重了小阳父母的经济负担、感情上的焦虑与痛苦,应给予适当精神抚慰。据此,一中院作出了要求医院赔偿的终审判决。

在本案中,小阳的一部分诉讼请求,法院因其没有提供有力的证据而未支持。根据近年来审理的涉及儿童的医疗纠纷案件的特点,一中院的高法官给儿童家长们提了三点建议:

一是要用理智的心态对待孩子的疾病。孩子是一个家庭的未来与希望,一旦发现孩子身体出了问题,家长们心急如焚,想尽快让孩子恢复健康,急切之情可以理解。但一些家长往往面对孩子的疾病不能保持应有的冷静与理智,对任何能医治好孩子疾病的说法和广告宣传都会信以为真,不加分辨地四处求医,不顾一切地寻找治病良方。一些唯利是图的江湖庸医、骗子或是不负责任的医疗单位就利用家长们的迫切心情,趁机谋利,让许多儿童家长落得人财两空。本案中,小阳的父母为治好孩子的病慕名而来,花了钱费了心,孩子的病却没见好转,虽然法院判决医院给予了一定数额的赔偿,但与家长所受的损失相比恐怕是杯水车薪。所以,提醒孩子父母在孩子身体出现健康问题时一定不要乱了方寸,要沉着应对家庭的变故,不要有病乱投医,谨防上当受骗。

二是慎重选择医疗机构,不要轻易相信一些广告的夸大宣传或是一些医生的口头承诺。在近几年审理的医疗纠纷案件中,许多人是因为相信了一些广告对医生医术和某种疾病治疗效果的夸大宣传,患者付出了很大的财力后,却发现实际效果与宣传与承诺大相径庭,由此引起医疗纠纷。一些案件中,法院虽然判决患者胜诉,但往往是耽误了治疗,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为此,一中院的高法官建议,家长们为孩子治病一定要选择好医疗机构。对一些宣传或承诺要多向权威卫生部门咨询,尽可能地对医院的医疗水平与信誉进行查实。

三是对医疗方案和使用的药品要进行必要的咨询,最好采用或服用在卫生监管部门登记或备案的治疗技术和药品。对处于试验阶段或尚存在争议的医疗技术要慎重,如果确有采用或服用的必要,也应与医疗单位签订有效的合同,防止出现医疗事故时作为解决问题的依据。对于为儿童治疗疾病时因医疗机构责任而发生的事故,家长们要勇于依法维护自己和孩子的权益,法院一定会为广大儿童家长主持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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