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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即将出台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21 22:57:24 人浏览

导读:

我国的医患纠纷中,绝大多数患者处于弱势地位,一些患者与医院对簿公堂,然而打官司胜诉率甚为渺茫。不久前,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在审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草案》时指出,医疗事故的处理涉及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制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我国的医患纠纷中,绝大多数患者处于弱势地位,一些患者与医院对簿公堂,然而打官司胜诉率甚为渺茫。不久前,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在审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草案》时指出,医疗事故的处理涉及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制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非常必要的。

  案例1

  一起小手术改变他的人生 打官司无果 弊病:鉴定不合理

  33岁的徐勇,是上海一名公务员,正当他的事业处于开创阶段,并准备和恋人迈上结婚的红地毯时,一起极普通的小手术改变了他的人生道路。徐勇去上海东方医院做“包皮过长”的切除手术,大夫张某仅仅用了一两分钟,使他的阴茎系带受损,性功能受到影响。如今他无法正常工作,无法面对自己的恋人,自己每天还要忍受疾病的折磨。

  在万般无奈之下,徐勇将浦东的这家医院告上了法庭。但前后两种鉴定结果却使他欲哭无泪:去年3月,地方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结论是:“不属于医疗事故”,而同年11月,司法鉴定的结论则为“医疗缺陷”。至今,法院尚未有最后的结论。

  华东师范大学教授蒋德海说,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制度存在不少弊病,首先是鉴定人员组成不合理,有不少就是师生、同学、朋友关系,鉴定程序也没有严格制约,整个鉴定活动不透明、暗箱操作。如徐勇的鉴定“六位鉴定人仅用两三分钟在本人站立的情形下,粗略审视一番就结束了”,怎能保证医疗事故鉴定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案例2

  病人有权查看病历吗?打官司败诉

  1996年,安徽省合肥市陈子菁在省立医院经剖腹产出生,出生时医院评为9分,系优良新生儿。几天后,其家人发现新生儿口唇青紫、四肢抖动,遂告知医生,相关科室对陈子菁进行抢救、治疗,诊断为“低钙惊厥”。出院后,陈子菁多次出现惊厥、昏迷现象,其家人将其送往北京、上海各大医院治疗。1999年,陈子菁被颁发残疾人证,其残疾等级为智力二级残。

  由于对陈子菁致残的原因,患儿家属和省立医院各执一词,患儿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315万元。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这起安徽省最大的医疗纠纷案件以陈子菁败诉而告终。陈子菁的代理人向记者反映,这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他们多次向两级法院提出查阅、复印原始病历,均遭到拒绝。

  在省、市人大干预下,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才勉强同意原告律师查阅原始病历的复印件。

  立法保护患者知情权

  医疗事故中的重要证据———病历,过去一直是病人存疑的焦点。近年出台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患者有权查阅和复印病历、住院志、检验检查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等资料。

  浙江省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艳说,允许患者复印病历,不但有利于避免医院收费的暗箱操作,节约社会的医疗成本,而且为患者寻求合法保护提供了依据,防止医院篡改病历。

  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徐景和处长认为,医患双方当事人一旦发生诉讼,医院往往以医院教学、研究资料等为借口,不愿全面、完整地公开医疗档案和病历。个别情况下,医院还对病案进行篡改,这使患者在打官司中处于十分不平等的地位。

  律师提议:可建医疗事故赔偿

  全国人大代表、呼和浩特市口腔医院副院长吕秋娥告诉记者,现在一旦出现了医患纠纷,媒体、消协往往站在患者一边,一些患者和家属甚至采取过激行为,对医生进行威胁、恐吓甚至诉诸暴力,以此为借口拒交住院费、医疗费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安徽省陈有志律师事务所曾经代理过许多医疗纠纷案件,这个所的律师李昌根说,医院遇到医疗纠纷案件,往往一输就是赔偿万元、数十万元甚或更多,这对医院不利,最终也无法保护患者的利益。他认为,应该考虑建立医疗事故赔偿基金,可以从医疗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由社会保障部门统筹使用,从而缓解当前医疗纠纷中突出的矛盾。

  不少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露了同样的心声:即将出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应当强调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以营造平等、友善的医患关系。

  谁来分担医疗及手术风险?

  中国医大二院是沈阳一家全国知名的大医院,这家医院从1999年开始每年从全院职工工资、奖金中提取2%,用于赔付医疗差错、意外引起的患者经济索赔。

  近年来,医患纠纷逐渐增多,各地出现的患者“天价”索赔事例使得“医生胆子越来越小,手术越做越小”。用中国医大二院负责人的话说,他们对此也没有高招,只好采取这种“土办法、笨办法”作为分担医生职业风险的权宜之计。

  据了解,1987年我国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并没有规定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只规定了医院应给患者一定的补偿。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相关的法律赔偿制度,对患者的补偿也无法可依。

  杭州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郑金都认为,中国医大二院内部的风险保障金制度,只是一项“治标不治本”的过渡举措,医生的高风险应当通过保险的方式来转移,美国的医生都买这种责任保险。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医生个人不再承担经济赔付责任,患者可直接向保险公司领取经济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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