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会受理医疗事故的规定是怎样
导读:
医疗事故的处理在我国是有着相应的组织来进行的,这个组织就是医学会,医学会对于医疗事故的处理在法律上也是有着相应的法律规定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医学会受理医疗事故的规定是怎样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者鉴定的核心是一致的,都是围绕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责任程度进行的鉴定。
1、从鉴定的启动次序上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要先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只有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才可以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2、从鉴定的委托形式上看,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委托当地设区的市级医学会,再次鉴定只能委托所属省的省级医学会;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及层级性。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各鉴定机构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3、从鉴定程序上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医学会应当根据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而司法鉴定是由鉴定机构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
4、从证据的形式上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只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专家鉴定组成员并不在鉴定书上签字,因此,专家鉴定组成员也不可能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这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作为证据使用的明显缺陷。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司法鉴定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在日常工作中,医疗机构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做到以事前防范为主,防患于未然。要做到有效防范医疗事故除了设立医疗质量监控部门或人员、加强医疗质量监督管理、提高医务人员技术水平、改善服务态度外,还应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医疗事故预案。医疗事故预案是在医疗事故出现之前制定的一系列应急反应程序,明确应急机制中各成员部门及其人员的组成、具体职责、工作措施以及相互之间的协调关系。预案在其针对的情况出现时启动。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医学会受理医疗事故的规定是怎样的全部内容。医疗事故的处理是要符合相应的程序的,并且对于医疗事故是要多多预防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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