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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将良性瘤切除使患者致残医院过错判赔19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28 19:36:55 人浏览

导读:

中国法院网讯5月15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赵某与被告阿克苏某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阿克苏某医院赔偿赵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90591.51元。2005年8月,原告因右乳腺疼痛住进阿克苏某

中国法院网讯 5月15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赵某与被告阿克苏某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阿克苏某医院赔偿赵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90591.51元。

2005年8月, 原告因右乳腺疼痛住进阿克苏某医院,9月医院对其进行了右乳改良根治术,直至2006年1月13日出院。之后,原告两次往返新疆肿瘤医院及新疆自治区人民医院进行病理复查,复查结果均为良性瘤,认为不应该手术切除。2006年11月11日经农一师医学会鉴定为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2007年8月3日经兵团医学会鉴定为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2007年10月15日经新疆振兴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八级伤残。原告基于鉴定结论请求被告阿克苏某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补助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378287.34元。

被告阿克苏某医院对原告造成的损害事实无异议,同意按照医疗事故的规定进行赔偿,但对原告要求赔偿的部分请求及赔偿数额有异议。

法院认为,原告因右乳腺疼痛住进被告阿克苏某医院,由于被告阿克苏某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将原告右乳良性肿瘤切除的事实存在。根据原告的医疗事故及伤残等级,被告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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