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过失致人死亡赔偿标准是多少
导读:
医院过失致人死亡赔偿标准一般与死亡赔偿金无特别大的差别,过失致人死亡一般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医院方在医疗时应当在当前的医疗水品下对患者进行救治,那么医院过失致人死亡赔偿标准是多少呢?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同时根据《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至于赔偿,主要费用有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赔偿方面可以协商,也可以通过法院解决。
赖某,男,年龄70岁。2004年某日因黄疸伴上腹疼痛被诊断为胆石症,在完善相关检查后行剖腹探查术。术中发现壶腹周围致密粘连,胆管堵塞,以壶腹周围癌的疑问诊断为由拟在术中改变手术方式--胆肠吻合术。经履行告知义务并征得患者亲属同意后实施了胆肠侧侧吻合术,术中取壶腹周围组织进行活检。手术顺利,术后活检未发现癌变,半月后痊愈出院。
出院后不足半月,赖某出现高热,急送上级医院,被诊断为:胆肠吻合术后、败血症、化脓性肝脓肿、化脓性脑炎。最终死亡。
之后赖某亲属与某县人民医院发生纠纷,要求院方赔偿3万元了结此案,院方认为患者死亡属疾病的自然转归,医院治疗是有效的、是正确构的,但,从人道主义出发愿意向死者亲属补偿8000元。双方各不相让,最终进入诉讼程序。
赖某亲属委托本律师代理此案,受托后调取了赖某的所有病历资料,经分析后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县人民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医药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近30万元。
庭审中被告向法院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我以案由是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要求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据理力争,最终人民法院委托省高院技术鉴定中心进行过错鉴定。鉴定结论:院方误治并误治与赖某死亡有因果联系。据此,一审人民法院判决院方向赖某亲属赔偿各种损失共计148756元。双方均未上诉且已执行终结。
医疗侵权纠纷案中,鉴定程序最为关健,准确把握院方诊断与治疗过程中的缺陷是头等大事,否则便只能受制于人,置已于被动,甚致败诉。
以上就是关于医院过失致人死亡赔偿标准是多少的相关规定,医院方在有过失的情况下也应该要对相关的责任进行报备,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咨询法律快车专职律师,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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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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