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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6 12:03:54 人浏览

导读:

医疗是关系到民生的一个领域,这些年我国的医疗纠纷的增多,让医疗问题备受关注,作为大家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那么医疗承包合同纠纷是怎样处理的呢?很多人对此都不是很了解,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医疗是关系到民生的一个领域,这些年我国的医疗纠纷的增多,让医疗问题备受关注,作为大家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那么医疗承包合同纠纷是怎样处理的呢?很多人对此都不是很了解,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医疗承包合同纠纷

  医疗承包合同是指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订立的具有双方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在患者因医疗机构或医护人员的过错而产生损害时,患者即可以向医疗机构提起侵权之诉,也可以提起合同违约之诉。实践中,医疗机构违反了医疗服务合同的相关条款的,患者因人身损害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由起诉的,患者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明确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和标准,主要有三方面考虑:

  一是为了界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范围,保证职工在患病时能得到条件下所能提供给他的、能支付得起的、适宜的治疗技术和医疗服务,为职工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

  二是为了控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使有限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发挥最大的效用;

  三是为了强化医疗服务管理。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和标准应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其管理办法等内容。

  二、医疗纠纷的归责原则

  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实施。该《规定》第4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由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这一司法解释将过错推定原则作为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明确了在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在2010年7月1日实施生效的《侵权责任法》第七章规定了,在三种情况下(即院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情况)推定是院方的过错。因此,当前医患纠纷中的部分举证责任实际上已经转移至患方。

  三、医疗纠纷的法律规定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为了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国务院制定本条例,从制度层面推进医疗纠纷的依法预防和妥善处理,着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条例》明确提出开展诊疗活动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范,恪守职业道德。通过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的日常管理,强化医疗服务关键环节和领域的风险防控,突出医疗服务中医患沟通的重要性,从源头预防医疗纠纷。

  《条例》明确了医疗纠纷处理的原则、途径和程序,重点强调发挥人民调解途径在化解医疗纠纷上的作用,并从鉴定标准、程序和专家库等方面统一规范了诉讼前的医疗损害鉴定活动。

  《条例》对不遵守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要求、出具虚假鉴定结论和尸检报告、编造散布虚假医疗纠纷信息等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很多人采取过激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是不可取的。我国对于医疗纠纷的维权制度规定的十分详细,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医疗承包合同纠纷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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