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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行医处罚的条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1 07:23:02 人浏览

导读: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大家都知道一些职业必须需要获得相关的从业证,比如医生这个行业就必须获得从医资格证。没有这个证件行医就是非法行医。那么对于无证行医处罚的条例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无证行医处罚的条例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大家都知道一些职业必须需要获得相关的从业证,比如医生这个行业就必须获得从医资格证。没有这个证件行医就是非法行医。那么对于无证行医处罚的条例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无证行医处罚的条例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无证行医处罚的条例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人民健康,国务院于1994年发布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该法第24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第44条还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菘停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以下的罚款。”此外,卫生部发布的有关行政规章,如《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其中也规定了取缔、打击非法行医的财产处罚方法,即没收非法收和药品、器械,可并处罚款。

  二、非法行医的相关规定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罚款及没收药品、器械的处罚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非法行医致死如何处罚

  行为人在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而擅自为他人诊疗,同时造成了就诊人死亡的情况,一般是以非法行医罪定罪处罚的,而此时由于导致了人员的死亡,则按照《刑法》的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如果只是造成就诊人人身损害的话,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无证行医处罚的条例的全部内容。总的来说,无证行医这种行为当然是违法,这不仅是对他人不负责任,也是对自己不负责任。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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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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