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的对策
导读:
当前,医疗纠纷频繁发生已成为影响医疗卫生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的主要因素,为了预防和处理好医疗纠纷,近年来,我们积极探索实践,摸索出了一套防范与处理医疗纠纷的方法和措施。关于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的对策?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一、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的对策
(一) 防范措施
1、提高综合素质,提升社会形象 综合素质,要求医务人员首先要有良好的医德修养,自律,慎独,敬业和无私奉献。其次,要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加强心理学、伦理学、法学、美学等边缘知识的学习。
2、掌握沟通技巧,开通交心桥梁 护理人员的沟通能力不同,就会产生不同的沟通效果。提高沟通能力,首先要讲究语言艺术,说话恰到好处。谈话的声音不高不低,语气柔和可亲,语速不快不慢,语言简练而重点突出。另外,还要注意行为沟通肢体语言的运用,包括护理人员的表情、眼神、手势、体态等。与患者交谈时面带微笑,是赢得患者好感的最快途径。目光适当相接且柔和、自信会增强亲和力和感染力,使患者易于接受。
3、 互相尊重理解,学会换位思考 为了预防这类纠纷的发生,就应提前对患者履行告知义务,既取得免责,也获得患者的理解。反过来,医护人员也要尊重和理解患者的感受,患者并不想无理取闹,在风险保障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他们在一定程度上是无辜的。只有双方都能设身处地地为对方考虑,在相互理解和信任中,才能取得解决问题的满意效果。
4、构建和谐氛围,医护合作双赢 和谐的科室氛围是医患和谐的前提。尊重和理解,既来自于医患之间,也来自于医护之间,尤其在有可能出现医护耦合性差错的情况下,分歧、意见和对医生(护士)的评价不能在患者面前流露,否则将对患者起到暗示作用,在潜意识中给患者灌输了治疗、护理有问题的思想,埋下纠纷的种子。
5、 尊重患者权利,实施人性化护理 如今的医疗事故鉴定以有无医疗事故为准,而司法鉴定则侧重于医疗行为中有无过失,医疗事故鉴定否认事故的情况下,司法鉴定往往得出相反的结论。治病救人不可避免地具有双刃性,所以为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人性化护理非常重要。
6、加强护理管理,落实规章制度 在日常的管理中,常因物品准备未达到100%,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护理文件记录缺乏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而引发纠纷。尤其在病情急,护理人员缺乏的情况下,常会发生违反操作规程的现象,如查对不认真、用错药、用药途径错误等。
7、主要专业部门医疗质量管理要持续改进 门诊布局要合理,要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要求。有分诊、导诊服务,落实有关首诊负责制和科间会诊制度。所有实习医生及工作不到一年的医生不得上急诊。重症监护病房要加强管理,开展全员医疗安全教育,提高医疗安全意识。落实医疗安全监督、分析、评价和改进工作,建立医疗纠纷调解机制。
8、病历与法律为零距离,诉讼以证据为本 医疗过程中形成的证据包括:(1)书证:病历、医疗证明、器械检查报告、科室工作记录本。(2)就诊登记:挂号凭证、收据、处方等物证及一切医疗用品。(3)证人证言。门诊病历要保存15年,住院病历要保存30年。病历档案的重要特性:清晰性和时效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完整性和连续性、病历资料的诉讼属性。入院记录、体格检查应当控制系统循序进行,要特别注意与主诉有关的体征应详细记录。预计后果,回避后果,应注意病程记录的时限要求及医嘱规范和禁止性规定。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基本制度执行不规范,三级查房不够及时,不够深入,记录不完整,术前讨论过简,缺少术前评估,严重的是部位确定不准确。要重在告知,避免缺陷,要加强处方的书写及评价,提高自觉程度,转变观念。
(二) 纠纷处理
1、 态度诚恳谦虚,不找客观理由 与患者发生纠纷,往往都是患者对医护人员的服务态度、操作技术、等候过久、疏忽造成的小失误等不满意造成的。比如,静脉输液穿刺一次不成功,输液完毕呼唤拔针没及时赶到等,这时护理人员应向患者主动道歉,绝不能说“你的血管太不好找了”或“没听见”、“正忙着”等话。这样会引起患者的反感,寻找其他问题而使矛盾升级。
2、完善医护形象,提高专业水平 完善护士形象,加强加快年轻护士的业务素质培训。良好的职业道德、精湛的护理技术是信任的桥梁。要求急诊科护士牢固树立“抢救第一”的观念,具有较强的应变能力及敏锐的观察力,加强专业技术训练,尤其是急救技术水平的提高,使患者及家属产生信任及安全感,从而减少医患纠纷。
3、 义正辞不严,不卑不亢 工作中经常会遇到费用方面的纠纷。医护人员催费,患者坚持先行治疗,发生争执。对于这样的纠纷,医护人员要不卑不亢,既不能被吓倒,使医院遭受损失,也不能激化矛盾。应保持冷静,要理解和同情他们的艰辛和遭遇,同时也要指出医院运营中遇到不交费情况的难处,将心比心,换位思考,以取得好的解决效果。
4、不无原则赔偿,强求息事宁人 纠纷发生后,即使责任不在己方,医护人员也往往因为不想惹麻烦而甘愿私下了断。其实,这样做并不能达到息事的目的,有时反受其害,还助长不正当维权之风。
善于平衡协调,不应推脱责任:对于医护耦合性纠纷或是涉及到其他医护人员的纠纷,一定不要推脱责任,应善于平衡协调解决。
二、医疗合同有哪些类型
医疗合同根据诊疗目的和内容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一般医疗合同以疾病的诊断治疗为目的的合同,给付的内容包括门诊、住院和手术治疗。
2、健康检查合同以早期发现疾病或了解健康状况为目的,而约定由医疗提供者施以检查的合同。
3、试验性医疗合同这种合同又可分为二种:具有诊疗目的的试验行为与纯试验目的的行为。前者与一般医疗行为基本相同,只是所利用的手段为新发明的诊疗方法或药物,或效果在医学上未完全确定而已,可涵盖于一般诊疗概念中;后者是指人体试验,这种合同虽与医学进步有关,但本身与诊疗无关。
4、特殊医疗合同医疗服务需求者并无健康上的问题而接受医疗提供者服务的合同。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许多医疗领域的发展范围,已大大超越以诊疗为目的。例如仅以美容为目的的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非治疗性堕胎手术。这些行为不仅不具诊疗目的,甚至具有破坏目的。而安乐死更是逼近医学伦理的核心,挑战医师必不将所学危害人类健康的职业道德。
不论医疗合同的分类如何,并不影响基于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仅是医疗事故发生几率可能较低(健康检查合同),注意义务可能较高(试验性医疗合同)等方面或有稍许差异而已。
三、医疗纠纷的医疗过错
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对过错的判断,在学理上有新旧过失理论之区分。所谓旧过失理论,乃是将过失与故意相提并论,认为过失与故意同属应加责罚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故意为积极的恶意,过失为消极的恶意。若行为与结果间有相当因果关系,而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可能,并应预见而未预见或者说应注意而未注意的,即应负过失责任。新过失理论,则认为过失不仅指应加责罚的心理状态,还应就行为的客观状态是否适当加以斟酌判断。即除行为与结果之因果关系及预见可能性之外,尚须就行为在客观上有无过错,加以审认。具体医疗过错而言,判断医方有无过错,应就医方是否已尽客观上的注意义务为标准,亦即应就是否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适当措施而判断。基于新过失理论的合理性,该理论得到了广泛的确认。这就要求在讨论医疗过错的认定时,首先要对医疗行为所存在的特殊判断标准予以准确认识。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的对策的内容,医疗纠纷的防范医疗纠纷重在防范,这是我们防止和处理医疗纠纷的最深体会。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向法律快车网站发布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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