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的违约责任有哪些承担方式
导读:
当患者主张与医院签订合同时,医院负有强制订约的法定义务,若不履行义务则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医疗纠纷的违约责任有哪些承担方式?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医疗纠纷的违约责任有哪些承担方式?
(1)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承担违约责任最主要的形式。《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合同法》第113条也做了相关规定。
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患者因医疗机构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财产实际减少,如患者因医疗损害而导致的医疗费用的支出,延长住院时间所多支出的费用;间接损失是指可得到利益的损失,即在合同得到履行时,患者本可以得到的利益由于医疗机构的违约而没有得到,从而受到的财产损失,如患者的误工费,生前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等。不论是直接损害还是间接损失,只要是由于医疗机构违约行为造成的,患者都有权要求赔偿。
(2)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医疗机构在不履行合同时,患者有权要求法院强制医疗机构按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而不得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的办法代替履行。此方式原来也称为实际履行,从目前合同法以及医疗服务市场的发展趋势看,只要医疗服务市场是开放的,也即患者在任一家医院都能够得到诊治的情况下,继续履行作为一种违约救济方式,都适用将进一步受到限制。
医疗合同有哪些类型?
医疗合同根据诊疗目的和内容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一般医疗合同以疾病的诊断治疗为目的的合同,给付的内容包括门诊、住院和手术治疗。
2、健康检查合同以早期发现疾病或了解健康状况为目的,而约定由医疗提供者施以检查的合同。
3、试验性医疗合同这种合同又可分为二种:具有诊疗目的的试验行为与纯试验目的的行为。前者与一般医疗行为基本相同,只是所利用的手段为新发明的诊疗方法或药物,或效果在医学上未完全确定而已,可涵盖于一般诊疗概念中;后者是指人体试验,这种合同虽与医学进步有关,但本身与诊疗无关。
4、特殊医疗合同医疗服务需求者并无健康上的问题而接受医疗提供者服务的合同。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许多医疗领域的发展范围,已大大超越以诊疗为目的。例如仅以美容为目的的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非治疗性堕胎手术。这些行为不仅不具诊疗目的,甚至具有破坏目的。而安乐死更是逼近医学伦理的核心,挑战医师必不将所学危害人类健康的职业道德。
不论医疗合同的分类如何,并不影响基于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仅是医疗事故发生几率可能较低(健康检查合同),注意义务可能较高(试验性医疗合同)等方面或有稍许差异而已。
(责任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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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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