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鉴定材料由谁提供
导读:
医疗过错时有发生,而且因医疗过错引发的医疗纠纷是医疗界比较普遍的事情。医疗过错发生后可能涉及医疗过错鉴定,由此,就需要提交医疗过错鉴定材料,那么,医疗过错鉴定材料谁提供相信这是大家有疑问的地方,因此,下面就将这一问题进行解答,以便大家参考。
一、医疗过错鉴定材料谁提供
医疗过错鉴定应当由委托方提供书面材料。
(一)医疗过错鉴定委托方需要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委托方出具的综合材料,包括患者基本情况、案情摘要、委托医疗过错鉴定的情况说明等;
2、医疗档案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病程记录、体温单、医嘱单、护理记录、化验单及检验报告、医学影像学检查报告及原片(X片、CT片、MRI片等)、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及记录、麻醉同意书及记录、病理报告(必要时提供大体标本、组织蜡块、切片)、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6h)补记的病历;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血液、药物以及取出的植入物、异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司法机关的询问笔录及其它有关材料。
(二)医疗过错鉴定的受理,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1、查验鉴定委托方案件承办人工作(身份)证件;
2、查验鉴定委托书;
3、听取委托鉴定的有关情况介绍;
4、查验鉴定委托事项是否符合受理范围,是否明确、具体;
5、审查、核对送鉴材料的种类、数量、性状、保存情况及来源(送鉴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有委托方出具的该复印件经审查并属实的相关证明)等;
6、商定是否需要修正鉴定委托事项;
7、决定受理的,办理受理登记手续,需要补充鉴定材料的,应告知补充后予以受理。
采用函件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在收到函件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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