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鉴定的法律规定
导读: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该规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在去年10月1日实施后,全国首个规范医疗过错鉴定的地方性规则。
鉴定人实行回避制
据介绍,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是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和知识,对医疗纠纷诉讼中医方在诊断、抢救、治疗、护理、管理等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及其程度进行鉴别和判断,并出具鉴定结论或意见的活动。医疗事故鉴定是指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当事人的委托,独立针对医患双方所争议的医疗行为进行的鉴定。
《规则》规定,医疗过错鉴定实行回避制度。鉴定人应回避的情形包括:鉴定人是当事人或其近亲的;鉴定人或其近亲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鉴定人担任过本案的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或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鉴定人参加过本案同一事项的鉴定的;鉴定人存在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其他情形的。
委托人可自选鉴定人
鉴定机构应指派或由委托方随机选2名以上鉴定人,并聘请3名以上具有相关临床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同时参与鉴定。
市司法局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处处长詹启奎解释,以前多由鉴定机构自主决定鉴定人。《规则》试行后,谁来参与鉴定由患方当事人说了算。全市鉴定人及其职称和鉴定范围全部造册公布,委托方可根据自己对鉴定人能力的认知和信任度,选择2名以上鉴定人。
鉴定前听取双方意见
鉴定机构在鉴定前,应要求委托方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同时到场,确保鉴定人可听取意见,询问情况。
詹处长称,以往医疗过错鉴定中,往往忽略了患者意见,只通过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得出鉴定结论,鉴定结果可能存在不客观因素。《规则》试行后,医患都有平等机会在鉴定人面前陈述意见,同时避免了医患中一方因未在鉴定前发表意见,导致对鉴定结论不满。
鉴定人出错要担责
医疗过错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因违法或过错给诉讼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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