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原告风险有哪些
导读: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在各类纠纷案例是比较常见的,因为医疗行为技术性、专业性要求比较高,所以在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出了任何差错都有可能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那么在处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原告风险有哪些呢?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原告风险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原告负有举证的责任,所以对于原告来说存在是否举证成功的风险。必要的证明对象要包含以下四项:
1、医疗行为。由原告负举证责任。证明目的:证明医患关系,即确定权利义务主体(身份关系)之间存在有医疗行为关系。成就“医疗损害责任”的前提条件。
2、损害结果。由原告负举证责任。证明目的:确定直接损害结果和依照《侵权法责任》第16条规定的范围+《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标准(或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规定的标准)计算的损失金额。支持并固定“具体的诉讼请求”。
3、因果关系。由原告负责举证。应当提供由鉴定机构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专门鉴定,以确定其关联程度。关联程度一般用“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轻微”表达,其对应的百分比分别为“100%、90~60%、50%、40~20%、10%”。对因果关系的证明,确定关联份额的大或者小。
4、医疗过错。由原告负责举证,应当提供由鉴定机构对“医疗过错”的专门鉴定,以确定过错的有、无。但有《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的情形时,依法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有过错时,取值为1,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时,取值为0,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负赔偿责任。证明医疗过错的有、无(1、0),决定医疗损害责任的有或者无。
上述四项之间的关系,可用数学计算公式表达为:
过错的大小=因果关系(关联份额)×医疗过错的有、无(取值1或者0)
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损害结果(损失额)×过错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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