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新波:医生的医疗行为到底该听谁的?
导读:
医疗改革要改什么呢?也许大家非常清楚,但是似乎有非常不清楚!有人判断:医疗领域之病,“病在医患关系中医生的医疗行为到底该听谁的?系的法律安排不精细,市场机制和福利机制的界限不明确!”从某些角度上看我是非常同意的!但是如果具体到一些“细节”,我总这样看:为什么同是市场经济的其他国家的医患关系为什么没有像我们国家如此“众志成城”“严防死守”呢?前几天前我就预言:先天性巨结肠患儿经过病理诊断与术前诊断百分百相符,最近静悄悄地“健康”出院了。“八毛门”确实太经典了!我坚信“八毛门”不会因此而关,必定继续演绎一出出情节各异的“新篇章”。我不是哗众取宠,“你不信,反正我信了”。医生的医疗行为到底该听谁的?“八毛门”刚刚虚掩而关,“录音门”渐渐再次冲开“虚掩”的“八毛门”。今天,南都报终于将这“暗战”多日的“闷战”公开化了。为什么医患要“战”呢?谁是谁的敌人呢?患者一开始就想到医生要敛财,医生一开始就想到患者要闹事,这样的“病”如何治呢?
医学是一门不确定科学,谁也不能保证每个病人在穿刺的过程中百分百不出现不可预料的意外,这种意外谁的错?谁来承担后果?医师是应该有一颗对生命敬畏的心,但不应该是揣着如何不被患者讹的心态工作。医患关系日益恶化谁之过?医师?医师难道不是受害者?
看病录音、会诊录音,最后是谁的损失呢?其实,这正是“小悦悦”事件在中国医疗领域的演绎。医生没有“见病勇为”的敬业,处处“明哲保身”,句句“外交辞令”,事事“签字为证”,谁悲哀?比如:“腰穿”、“骨穿”能值几个子呢?但对于判断神经系统病情变化和造血系统的变化是最有效、最传统、最常规而常用的手段,医生都不能自主决定,这不是从一个侧面说明医疗环境的恶劣吗?政治家不一定懂,患者也不一定理解,但是医学家非常着急!谁来化解呢?
今晨,在上班的路上一直在沉思以上的问题。边打边思考,一不留神就“想错”了,把“腰穿”误写成是“骨髓穿刺检查”。业内人一下就看出来,肯定地想指出:“廖厅,笔误了,”“廖厅,久没有接触临床了?”我非常感谢大家的批评。但是在这些“批评”上我有我的思考。比如:一,在网络上有多少人知道我“笔误”,一定不多!这就是信息对称与否的问题!就是一种专业性的信任问题。二,我也联想了一些病历书写与记录的问题。病历书写过去式记录操作者所做所想,后来演变为法律文件,是一项非常严肃的事情。如“腰穿”写成“骨穿”,是错了,但是与实际操作无关,与证据无关,是吗?仅这两个的问题,我们是否需要信任呢?在医院难道信自己?“八毛门”不是以“闹剧”结束吗?
医生的医疗行为到底该听谁的?再次提出:“八毛门”刚刚虚掩而关,“录音门”渐渐再次冲开“虚掩”的“八毛门”。今天,南都报终于将这“暗战”多日的“闷战”公开化了。为什么医患要“战”呢?谁是谁的敌人呢?患者一开始就想到医生要敛财,医生一开始就想到患者要闹事,这样的“病”如何治呢?
希望矛盾恶化的初期,大家共同关注,大家一起讨论,在医学的问题上,并没有谁赢,也不知道谁输!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我们都是知道的,人的生命是一生中最重要的财富,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难免不生病,当我们发生重大疾病的时候就要前往医院治疗。那什么是医疗行为?相信很多人对于这方面的知
判定医方的医疗行为是否符合医疗水准和尽到了注意义务,可结合以下原则考虑:(一)“医学判断”法则所谓“医学判断”法则,是指只要医疗专业者遵循专业标准的要求作决定,
医疗事故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应当自受害人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
医疗事故中医院若不予赔偿的,当事人可以与医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
医疗纠纷中的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协议书反悔了的,无法自行撤销,必须经人民法院认定调解协议无效之后才可以重新达成新调解协议或者提起诉讼。我国《人民调解法》规
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的;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限于
医院出伪证若是构成伪证罪的,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