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阳法院调解一起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导读:
通讯员贺金丽报道 近日,榆阳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2009年8月25日,原告张某在送吴某(张某系吴某母亲)上学途经榆阳区红山路时,因连续下大雨马路边墙体忽然倒塌致二原告受伤,随后二原告住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21674元。
该倒塌的墙体于2009年春由某单位第一被告修建,当时墙体为1.4米高。后“双创”部门责成另一单位第二被告将墙体加高至2.2米。事故发生后,经市安监局主持调解,二被告以医疗救济的形式向二原告补偿了医疗费用28000元。之后原告张某伤残等级鉴定为:左膝功能受限的伤残程度属Ⅵ级,骨盆右侧坐骨骨折的伤残程度属Ⅹ级。为此二原告诉至榆阳区法院,请求二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90615.1元。立案后,办案法官讲政策释法律,不厌其烦地做思想工作,使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二被告除已支付原告28000元外,再各自补偿二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2000元,既收到良好的审判效果,又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短评
一次兼顾情理法的调解
白永林
本案属侵权类案件,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兼顾情理法,收到良好的审判效果与社会效果。这是一次充分体现公平的调解。
可以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二被告共同修建的城市街道环保砖墙倒塌;主要原因是连日下大雨致墙体不稳;偶然因素是墙体倒塌时二原告恰巧路过此地。二被告对原告的民事权益损害无过错;二原告正常行走时墙体意外倒塌致损害发生,二被告对损害的发生亦无过错。二被告对二原告没有安全保障义务,倒塌的墙体不属于二被告控制范围。虽然二原告身体权、健康权因事故受到损害,且致原告张某残疾,损害后果严重,但二被告的联合砌墙行为是实施社会公益行为,其行为应当提倡与支持。在审理时,法官充分体现公平原则,由二被告适当补偿二原告的部分经济损失,既保护了二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又无社会后果,是一起成功调解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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