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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铁东区法院整合优质社会资源探索医疗纠纷调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25 23:09:05 人浏览

导读:

新华网辽宁频道5月5日消息近年来,医院与患者在医疗服务中,纠纷数量增加,范围扩大,调处难度加大,医患矛盾非常激烈,甚至有部分患者及其家属长期上访,影响了正常的医疗环境和社会秩序。为了妥善化解医疗纠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与鞍山市医学会认真调研和磋商,

新华网辽宁频道5月5日消息 近年来,医院与患者在医疗服务中,纠纷数量增加,范围扩大,调处难度加大,医患矛盾非常激烈,甚至有部分患者及其家属长期上访,影响了正常的医疗环境和社会秩序。为了妥善化解医疗纠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与鞍山市医学会认真调研和磋商,积极探索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节机制,联合成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整合医学专家、法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妇联代表及保险公司代表等社会资源,共同做好医患纠纷的处理工作。这一举措在鞍山市尚数首次。

据鞍山市铁东区法院副院长曹长锁介绍,以往处理医疗纠纷,一般有三条途径:一种是"私了",即医患双方协商解决;二是"官了",即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做医疗事故鉴定;三是"官司了",即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前两种处理中,医患双方往往难以形成一致性的意见,如果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单位会找本单位的一些专家协商会诊,对纠纷有一个判断,但如果判断自己不存在过错,很多患者不会相信,很难达成和解。而申请行政调解,所有的医疗单位隶属于卫生行政部门,患者往往认为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单位是一家,不会替患者说话,导致行政调解最终不能成功。如果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因为诉讼有严格的程序,医患双方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有的患者还会认为相关证据是医院出具的,难保公正性,造成部分案件矛盾激化,成了"慢性病"。

为了应对医疗纠纷日益增多的新情况,妥善解决医疗纠纷,营造和谐社会环境,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深入实践"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以"人民法官为人民"为行动宗旨,不等不靠,积极与鞍山市医学会调研探索,创建了鞍山市首家具有第三方独立性质的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该调解委员会在现有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医疗纠纷处理的三种途径基础上有所突破,制定了《鞍山市铁东地区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章程》。

曹长锁告诉记者,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具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遵循"自愿、合法、公正、高效"的调处原则。医患双方自愿选择该调解纠纷解决方式。调解委员会作为第三方独立性质的医疗纠纷专业调解机构,依法公正进行调处,快速解决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是建立"部门协调、上下联动、运转有序、处理及时"的大调解工作格局。调解委员会在调处过程中,将协调组织医患双方、人民法官、医学会工作人员、医学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妇联工作人员、保险公司代表等相关人员,共同参与,整体联动,在调解工作中做到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快捷、高效,将调解和处置医疗纠纷工作推向规范化、程序化、法律化的轨道。

三是实行"免费受理、免费调解"的无偿服务。鞍山市铁东地区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是非营利型组织,调处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极大降低医患双方维权成本,促使医疗纠纷尽快得以解决。

四是坚持调处的合法性、有效性和指导性。医患纠纷调处成功后,由医患双方签订和解协议,也可以向铁东区法院提出速裁申请,法院按照速裁程序制作民事调解书;如果医患纠纷调处失败,医患双方可以请求调处中心提供解决纠纷的建议,调解委员会根据纠纷的实际情况提供司法或行政方面的解决方案和建议。  

根据《鞍山市铁东地区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章程》的规定,铁东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可以自愿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提书面调解申请。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案件受理工作和调解工作;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负责协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妇联工作人员及法官参加调解会议;鞍山市医学会负责协调并通知医患双方、医学专家及医学会工作人员参加调解会议;保险公司代表由医疗机构通知。医患纠纷调处成功后,由医患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并可以向铁东区人民法院提出速裁申请,铁东区人民法院按照速裁程序制作民事调解书;医患纠纷调处不成功的,医患双方可以请求调解委员会提供解决纠纷的建议,调解委员会应根据纠纷的实际情况提供司法或者行政方面的建议,医患双方均有权选择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包括司法途径和行政处理途径。

鞍山市铁东区法院院长李平认为,创建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积极意义体现四方面:一是有利于化解医患矛盾,解决医疗纠纷。调处中心作为独立第三方为医患纠纷设置"缓冲带",在医患双方选择诉讼前,对医疗纠纷予以调处,极大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了司法资源,迅速救济受害人,有力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是有利于促进医院的医疗水平和医疗质量的提高。调解委员会承担医患纠纷调解工作,使医疗机构管理人员有充裕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另外,调解中心在医患纠纷调处过程中对医疗相关法律、法规、医患沟通技巧、医疗纠纷的防范等方面进行宣传,可以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为防范和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发挥积极的作用。

三是有利于赔偿范围和数额趋于合理。医患发生纠纷时,由于双方缺乏信任,很难达成共识。调处中心作为第三方,遵循自愿、合法、公正、高效的原则进行调解,比较容易得到当事人双方的认可并接受。既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患者的健康需求,又能使调解达成的补偿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避免了纠纷引发补偿的随意性,减少了医疗单位不必要的损失。

四是有利于医患关系更加和谐。调解委员会成立后,一部分医疗事故纠纷将通过协商调解处理,医疗事故赔偿时间明显缩短,患者能够在达成协议后及时获得赔付,医患矛盾将明显缓解,医患关系将会有所改善。

"问渠哪得清如许,惟有源头活水来"。只有在源头上解决医疗纠纷,才能使医疗矛盾尽快化解,医患关系才会更加和谐。鞍山市铁东地区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成立,将会为"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有效遏制医患纠纷的多发态势,使调解委员会开辟出解决医患纠纷、和谐医患关系的新途径,创造良好的医疗环境"做出贡献,也会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发挥积极的作用。(陈光明 王炳坤)[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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