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怀孕误诊的处理
导读:
每个医生都应该对病人病情小心认真的检查。避免误诊的情况发生。有些小病小疾误诊可能不碍事,但是有些事情不是开玩笑的。误诊的话可能会使得检查的人有生命危险。例如,怀孕误诊。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医院怀孕误诊的处理。
怀孕的检查方法有b超,早孕试纸和血hcg检查3种 b超在月经前子宫内膜增厚,会出现类似孕囊的回声为假孕囊。早孕试纸是根据尿液中激素水平显示结果有可能出现假阳性。血hcg检查是最准确的方法,如果明显增高确诊怀孕。
《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
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医生在执业过程中发生过失导致诊断出错,使病人遭受损失。医院误诊是否需要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事件经过
赵某因感冒到某市第一医院看病,被诊断患有艾滋病。赵某倍受打击,家人和朋友对其态度也发生了转变,令赵某更为绝望,一心等死。但半年后赵某在当地传染病医院复查病情进展时,却被告知根本没有患艾滋病。愤怒的赵某将第一医院诉至法院,索赔经济损失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万元。请问:第一医院误诊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赵某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解读
首先,第一医院的误诊行为可以被认定为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既然赵某半年后在当地医院能够复查确认没有患艾滋病,可以推定第一医院给赵某看病时医疗水平应当能够对病情诊断清楚,该医院误诊属于“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的情况。第一医院的误诊致使赵某精神受到打击,生活质量也随之下降,应该是给赵某造成了损害。但是,这一损害更多地体现在精神层面,经济上难以量化,请求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需要赵某举证。
其次,赵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有难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据此,赵某要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需要对“严重后果”进行举证,通常法院对于“严重后果”都是有具体情形之后才予以认定的,如社会方面失去工作、家庭方面导致离婚、个人精神方面留下后遗症等等。如果缺乏相关的具体事实,法院不会认定“严重后果”,就不会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了。当然,从诉求方面来看,赵某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只是得到法院支持的难度较大。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医院怀孕误诊的处理的相关内容。小心谨慎的态度总是没有错的。小心驶得万年船,严谨是一种态度,更是一种责任。医生应该要对自己的病人负责,不要为了自己方便,而忘记了自己的职业道德素养。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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