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药“被流产”孕妇告医院误诊
导读:
女子过了经期却未行经,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月经不调。女子遵医嘱服药,近一个月仍不见效,只好到医院复查。结果让女子大吃一惊,自己已怀孕,之前服用的药品却明确写有“妊娠期避免服用”。因担心药品对胎儿造成伤害,女子无奈做了人流手术。日前,经法院调解,医院赔偿女子1万元。
月经不调?原是怀孕
今年3月30日,李女士因过了经期仍未行经到大连某医院就诊。医生在给李女士做了B超检查后,诊断李女士为月经不调,随后为李女士开了甲砜霉素片、黄体酮胶丸和妇炎康复片三种药物。医生告诉李女士要心态放松,按时服药,很快就能行经的。
此后李女士遵医嘱服药,但转眼20多天过去了,她却没有任何行经的迹象。今年4月26日,李女士再次来到该医院复查。另一位医生在给李女士做了尿妊娠检验后做出诊断:李女士已怀孕35至40天。刚刚听到这个消息时,李女士又高兴又激动,她今年30岁了,之前已和丈夫计划要小孩。
但只在转念间,李女士想到20多天里她一直在服药,会不会对胎儿造成影响呢?李女士非常担心,赶紧回家拿出药来仔细看说明书。结果,在甲砜霉素片的说明上看到:“妊娠期,尤其妊娠后期妇女应尽量避免应用。 ”
继续保胎,还是流产?
李女士认为医院存在误诊,导致自己在怀孕时服用了对胎儿发育有不良影响的药物。但医院方面最初却不承认诊治存在失误,称李女士第一次到医院检查时,怀孕至多只有十几天,当时即使给李女士做了尿妊娠检验也检验不出怀孕。
院方还劝慰李女士,药物对胎儿发育的影响十分有限,孩子应该没问题的。但毕竟用药20多天,难免担心,夫妇俩要求医院写下书面保证书,保证胎儿健康。但医院方面最终也没敢做此保证。李女士和丈夫无奈作出心痛的决定:在该医院接受了免费的人流手术。
事后,李女士夫妇认为医院应对此事作出赔偿,但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今年11月5日,李女士委托律师将医院起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2.5万余元。
细胞胚胎,还是生命?
庭审中医院方面辩称,李女士首诊时怀孕时间太短,很难检查出来,而且,最终作出人流手术决定的是李女士夫妇,因此该院的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考虑到李女士夫妇确实因此受到一定的损失,愿意给付一些抚慰金,不过,毕竟李女士流掉的只是细胞胚胎,只同意给付3000元。
对此,律师认为,已婚孕龄妇女因不行经到医院就诊,根据诊疗规程,医院应对其作尿妊娠检验,但李女士第一次到医院就诊时,医生只对其进行了B超检查,违反了诊疗规程,所以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
日前,在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李女士与医院达成调解协议,医院赔偿李女士各项损失1万元。
欣妮 记者 李仪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中国法院网讯因认为北京玛丽妇婴医院将3胞胎误诊为双胞胎,延误实施减胎手术的时机。日前,李华(化名)夫妇将北京玛丽妇婴医院告上法庭,索赔10万元。本网今日获悉,北
法制网讯记者潘从武因被诊断得了性病,孕妇刘某不得不接受人流手术。可事后她才发现自己根本没有性病,而给自己看病的医生并没有取得妇科医师执业资格证书。近日,在乌鲁木
误诊,即医务人员由于观察检查不周,不认真不仔细,导致漏诊或给出错误的诊断。误诊的后果往往可能是较大的,因此我国对误诊也做出了比较严格的规定。那么,医院误诊有哪些
医疗事故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应当自受害人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
医疗事故中医院若不予赔偿的,当事人可以与医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
医疗纠纷中的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协议书反悔了的,无法自行撤销,必须经人民法院认定调解协议无效之后才可以重新达成新调解协议或者提起诉讼。我国《人民调解法》规
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的;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限于
医院出伪证若是构成伪证罪的,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