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诊疗有错患者术后死亡患者家属获赔18.5万元
导读:
广西新闻网柳州讯(记者杨建林 通讯员吴汉君 左雄)刚刚做完手术一天,患者“突然”死亡,而司法鉴定结果表明,医院应该承担一半责任。昨日记者了解到,柳州市柳南区法院经过调解,医患双方达成协议,目前患者家属已从医院处领走18.5万元赔偿款。
45岁的阿文原来是柳州一家企业的职工,2008年12月因胸痛到某医院住院治疗,当时医院诊断为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并伴有血小板减少等病情。2009年2月,阿文接受脾动脉栓塞手术,很快就出现了腹部疼痛的症状,在手术当晚还连续呕吐三四次。次日上午,医生查房后初步诊断,阿文“不排除脾动脉栓塞术后影响胰腺,有‘胰腺炎’的可能”。结果,手术次日晚9时25分,阿文临床死亡。
2009年3月,柳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法医室与柳州市工人医院病理科、柳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病理教研室等单位联合出具阿文的《剖检报告》,其中“病理诊断”记载阿文系“出血坏死性胰腺炎”。一个月后,广西医科大学病理研究室出具的《医疗事故争议病理学解剖检验报告》同样记载:阿文的尸体脏器组织,最主要病理变化可以诊断为“胰腺动脉异物栓塞并血栓形成,以及坏死性胰腺炎”等。
于是,阿文的家属认为,医院方面有过错,向法院起诉追讨经济赔偿。2009年8月和今年4月,涉事医院先后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要求对“医院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医院诊疗与阿文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医院诊疗对阿文死亡是否存在过错”和“医院应承担的责任程度”等方面进行鉴定。广西公众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是:医院对阿文的诊疗行为存在未尽告知义务,及对术后出现早期并发症(出血坏死性胰腺炎)认证失误的过错;医院的诊疗行为,与阿文之死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应承担五成责任。
随后,在法院主持下,当事双方在今年9月底自愿达成协议,医院一次性赔偿阿文的家属损失1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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