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谁承担工作?
导读:
核心内容:医学会负责技术鉴定工作,条例规定的医学会,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同意、成立登记的医学社会团体,即由医学科学工作人员、医疗技术人员等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赢利性医学社会组织。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相关知识,感谢您的关注。
一、根据第21条的规定,从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分为以下四种:
(1)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
(2)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或者县级市地方医学会。
以上两种医学会负责组织本地区内医疗事故争议的首次技术鉴定。
(3)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当事人因对医疗事故争议首次技术鉴定不服而提起的再鉴定。
(4)中华医学会。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二、医院会主动申请医疗过错鉴定的条件:
一是医院确实没有什么过错,所以不怕。
二是为了依程序解决问题。
三是被闹的没有办法。
四是进入诉讼程序后,为举证需要。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谁来组织?
在2002年《处理条例》颁布之前,我们国家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最主要的是《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由卫生行政机关来组织进行的,经过一段时期,患者意见很大。
患者说,卫生行政机关给医院和患者之间的争议做鉴定,就是父亲为儿子做鉴定,因为绝大多数的医疗机构,它都是公立医疗机构,是由卫生行政机关主管下的事业单位。那么,在这种情况下,2002年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原来的卫生行政机关组织鉴定,修改成为由医学会来组织鉴定。
鉴定又分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首次鉴定是由社区的市级医学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县市级的医学会来承担。在首次鉴定之后,如果说一方当事人不满意这个鉴定结论,他不服鉴定,或者说双方都不满意,那么可以提出再次鉴定,再次鉴定是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医学会来组织鉴定。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还明确规定,对于具有相当影响或者说,案情非常复杂的这种案件,可以在再次鉴定之后,由中华医学会做出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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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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