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掩盖事故专家袒护医生医疗事故呼唤阳光鉴定
导读:
在现行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下,发生医疗纠纷的医院与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本为“一家”,鉴定结论常常“大事化小,小事化无”,难以服人,其结果,往往只是加剧患者“投诉无门”的无助。
纠纷:骨折做了三次手术
2004年5月,当时7岁的太原孩子王艺君与父母外出时发生交通事故,两条腿大腿骨折。事故发生后,王艺君在事发地医院进行了首次手术,并于当月出院。随后的六个月,王的父母多次带她到山西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观察术后恢复情况,同年11月,山医大二院医生为王艺君做了“双股骨干骨折术后取内固定物手术”。
一个月后,王艺君到医院复查,复查完后,她在母亲的搀扶下走到医院门口时,一条腿原来骨折处突然再次断裂,王艺君当天不得不再次住进医院,第三次接受手术。
出院后,王艺君在家养病达一年之久,直至2006年1月基本康复。一次意外的交通事故,先后三次的腿部手术,让这个处在活泼好动年龄的小女孩不能像同龄孩子一样正常跑跳长达一年半之久。
鉴定:竟不构成医疗事故
2005年10月,王艺君的父亲王治谨以“医疗损害赔偿”为由将山医大二院起诉至法院。依法律程序,王治谨被要求先去太原市医学会做鉴定。他申请做“医疗损害”鉴定,而医学会却在2006年3月做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王治谨不服,同年10月,他交纳3000元鉴定费向山西省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一年多过去了,目前鉴定尚未有结果。
内幕:医学会与医院是“一家”
为何简单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患者却难以心服?王治谨一语道破天机:“其实,医院、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本来都是一家人。”
记者了解到,现行医疗事故鉴定程序是:由医学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调数人进行鉴定,这些“专家”全部来自各医疗机构。为了避免产生“护短”“遮家丑”等嫌疑,从发生纠纷的医院抽调的“专家”不能参与鉴定。
但是,各大医院“专家”互相鉴定医疗事故,又无法摆脱“院院相护”的嫌疑。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医疗事故鉴定存在着“潜规则”:对于责任不是很明显,可认定为也可不认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鉴定组一般会本着“放医院一马”的原则,尽量鉴定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对于一些给患者造成严重后果、医院过错很明显的纠纷,则避重就轻地降低事故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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