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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患者列为消费者是“画蛇添足”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24 06:17:24 人浏览

导读:

众论12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武高汉呼吁,未来修订的《消法》应该把购房者、买车者、患者、受教育者等明确纳入法律规定的消费者中,让其真正享受到《消法》保护的权益(3月14日《新京报》)。现行《消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众论

  12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武高汉呼吁,未来修订的《消法》应该把购房者、买车者、患者、受教育者等明确纳入法律规定的消费者中,让其真正享受到《消法》保护的权益(3月14日《新京报》)。

  现行《消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商品房和汽车是不是商品?医疗和教育是不是服务?当然是。如果有人为了生活消费的需要购买了这些商品或服务,这些人的权益该不该受《消法》的保护?当然应该!虽然没有按照一般的定义格式说什么是“消费者”,但这一条文显然已经包含有“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即为消费者”的意思。

  概念分为内涵和外延两个部分。“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就是“消费者”这一概念的内涵,而符合这些属性的就都是“消费者”。内涵是可以概括的,而外延是指一个概念所概括的思维对象的数量或范围,往往无法列举。可武高汉的建议偏偏就是一种列举的方法。可你能列举多少种商品或服务呢?把购房者、购车者、患者、受教育者等列了出来,那买钻石的、买手表的、买戒指的等算不算消费者?如果有人说,《消法》没有明确规定,买钻石的不算消费者,怎么办?

  多年来,确实常有人提出“买房的算不算消费者”、“患者是不是消费者”等问题,甚至有法院判决“商品房销售不适用一加一赔偿条款”,但这不是法律本身的问题,而是执行中的问题——或强词夺理,或枉法判决,怎能怪法律呢?当然,《消法》也可以把“消费者”表述得更明确一些,但,绝不能采取列举的方式,因为那样做的结果只能是“画蛇添足”! (盛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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