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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22 00:20:48 人浏览

导读:

(2009年11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曾页九所作的《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诉讼活动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近年来,全

(2009年11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曾页九所作的《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诉讼活动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依法开展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会议要求,全省检察机关应当更加充分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特作如下决议:

  一、全省检察机关应当始终坚持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自觉把法律监督工作置于党的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进一步增强法律监督意识,遵循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原则,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切实加强对诉讼活动全过程的法律监督工作,依法监督和纠正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二、全省检察机关应当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针对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力度。着力监督纠正刑事立案环节有案不立、违法立案,侦查环节刑讯逼供、违法取证,起诉环节该诉不诉、不当起诉,审判环节徇私舞弊、裁判不公,刑罚执行和监管环节侵犯人权以及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留所服刑等问题。积极适应当前民事行政案件增多的趋势,切实加大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和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力度。坚决查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

  三、全省检察机关应当不断完善法律监督工作机制,规范监督程序,改进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依法建立健全刑事诉讼、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民事执行以及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机制;综合运用各项法律监督措施,坚持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个案监督与综合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切实提高法律监督质量和水平。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保证诉讼监督工作规范运行。

  四、全省检察机关应当全面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法律监督公信力。加强检察队伍思想政治建设、专业化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增强法律监督能力,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完善和落实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对自身执法活动特别是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活动的监督;深化检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人民监督员监督,依法接受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的制约,促进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

  五、全省审判机关、侦查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增强接受监督意识,依法接受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对检察机关依法提出的书面纠正违法意见和检察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办理,并书面答复办理情况。确有违法违纪情形的,应当依法依纪处理,并健全制度和改进工作。

  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审理;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纠正。对检察机关提出的书面再审检察建议,应当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符合再审条件的,严格依法再审;决定不再审的,及时书面通知检察机关。对检察机关依法调取或者复制有关案件材料、调查核实有关证据等工作,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侦查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对检察机关依法提出的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事项,应当严格依法办理,并及时书面回复办理情况。

  六、全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加强工作协调和配合,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执法情况通报等工作机制,依法妥善解决诉讼监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共同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审判机关应当会同检察机关进一步完善并落实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逐步完善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和民事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具体措施,探索开展公益诉讼、督促起诉等活动;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规范自由裁量权。

  侦查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与检察机关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刑事案件办理情况以及采取和变更强制措施情况。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与检察机关的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实现驻所检察室与监管场所的信息网络互联互通。

  七、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保障检察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努力改善检察机关执法条件。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会同检察机关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平台和案件移送机制,保证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犯罪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检察机关要求提供有关案件材料、介入调查的,应当积极配合;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监督意见,应当认真办理,并及时书面反馈情况。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宣传,引导人民群众通过法律渠道表达合理诉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和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

  八、全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机关、刑罚执行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履行职责,不得推诿、敷衍或者不作为,保证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顺利进行。

  检察机关不依法履行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审判机关、侦查机关、刑罚执行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拒绝接受检察机关依法实施的法律监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相应责任。

  九、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加强对同级检察机关的监督,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方式,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对检察机关监督范围的事项,交由同级检察机关进行监督;对检察机关报告的诉讼监督工作的重大问题或者重大事项,监督有关机关依法处理。[page]

  十、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司法厅应当认真贯彻本决议的各项要求,分别制定具体办法,协商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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