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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患者及近亲属可复制封存病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2 00:03:21 人浏览

导读: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引》。根据该指引患者及近亲属可以复制封存病历,而住院病历包括了哪些东西?包括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等。接下来法律快车...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引》。根据该指引患者及近亲属可以复制封存病历,而住院病历包括了哪些东西?包括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等。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患者及近亲属可复制封存病历

  住院病历包括哪些东西?根据《指引》,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25项均在住院病历之列。

  《指引》明确,医患双方都有责任提供由其保存的病历资料。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能提供自己保存的病历资料,导致不能查清有关事实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患者及其近亲属有权复制、封存在患者接受诊疗期间形成的所有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患者复制、封存已经形成的病历资料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关规定: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引》

  十二、【举证责任之一:提供病历资料的责任】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分别提供由其保存的全部病历资料。一方当事人不能提供应由己方保存的病历资料,导致鉴定不能或无法认定诊疗活动是否存在过错及与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由不能提供病历资料的一方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患者应当提供由其保管的门(急)诊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证明、医疗费发票及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由其保管的门(急)诊病历及住院病历。

  住院病历包括: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十三、【举证责任之二:病历资料的复制、封存】患者有权复制、封存在接受诊疗期间形成的所有病历,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及时予以配合。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患者复制、封存已经形成的病历资料的,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依法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当由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同对病历进行确认,签封病历或者复制件。

  医疗机构申请封存病历时,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同实施病历封存;但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拒绝或者放弃实施病历封存的,医疗机构可以在公证机构公证的情况下,对病历进行确认,由公证机构签封病历或者复制件。

  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师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医疗机构负责封存病历的保管。封存复印件的,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

  开启封存病历应当在签封各方在场的情况下实施。

  (责任编辑:木土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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