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医疗事故 > 医疗事故知识 > 病历 > 医生借病历给患方合法吗?

医生借病历给患方合法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22 15:01:12 人浏览

导读:

医院的医生借出本院的患者住院病历,并交给患者家属,从而引发了一场医疗损害赔偿案。处于不利形势的院方于是对借病历的这位医生提起归还病历的诉讼——这起前不久发生在江苏省的患者起诉医院、医院起诉医生的连环案引起业内人士的关注。医生借阅本院病历后交给患者是

  医院的医生借出本院的患者住院病历,并交给患者家属,从而引发了一场医疗损害赔偿案。处于不利形势的院方于是对借病历的这位医生提起归还病历的诉讼——这起前不久发生在江苏省的患者起诉医院、医院起诉医生的连环案引起业内人士的关注。

  医生借阅本院病历后交给患者是否属违法行为?医院为何如此被动?本案涉及到的医院病历管理问题应该引起同行重视。

  【案例】

  医生借病历不还被起诉

  这是一起不折不扣的连环案:医生借病历给患者引出医疗赔偿案,医疗赔偿案的出现又导致医院起诉借病历的医生。

  52岁的姜亚林是江苏省沭阳县居民,2005年1月18日,姜亚林因外伤到沭阳县人民医院就医,该院诊断为左肾破裂、失血性休克。几小时后医院实施手术,但最终姜亚林还是不治身亡。而姜亚林的妻子薛金方诉沭阳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的案发,完全在于该医院的前医生李某借出死者姜亚林的病历,并让薛金方得到病历。李某当时是沭阳县人民医院的医生,他觉得姜亚林的死因并非其入院前所受的外伤,可能是医生的手术失误,于是为给姜亚林讨个说法,借出病历并交给了薛金方,并提示她可以通过医疗损害赔偿诉讼查明真相。随后,薛金方找到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患方向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6年1月17日,姜亚林遗属诉沭阳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一案在宿迁市沭阳县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法庭上,原告提供了病历原件和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被告沭阳县人民医院当庭表示对病历原件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病历如何被原告方掌握提出疑问,原告律师告知系该院方职工以“借阅”名义借出后,交给原告方的,病历来源完全合法。被告提出对本案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因为原告方的司法鉴定系单方委托,被告方有权举证证明本案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至今,被告申请的医疗事故鉴定尚在重新鉴定中。

  此后不久,沭阳县人民医院以侵害财产权为由起诉李医生,希望拿回病历。沭阳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该案原告沭阳县人民医院诉称,李某在沭阳县人民医院工作期间,于2005年6月,3次共借去原告的病人病历20份。后被告未返回原告处上班,也未归还20份病历。因被告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工作秩序,2005年6月22日,原告通过职代会对被告作出开除处理,并得到了县卫生局的批准。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20份病历,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李医生辩称:借去原告病人病历20份是事实,但因原告停止了我的工作,为了找工作我把病历放在我父亲那里,现在能否找全还不清楚。

  近日,沭阳县人民医院对医生李某提起归还病历的诉讼已有一审结果:沭阳县人民医院的起诉被沭阳县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法院认为,在沭阳县人民医院、李某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李某基于其特定身份借阅沭阳县人民医院病历,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沭阳县人民医院要求李某归还病历,属于履行劳动合同而产生的争议纠纷,依法应由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先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沭阳县人民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2700元,合计2750元,由原告负担。

[page]

  【争议】

  李医生此举是否合法?

  李某利用身份之便从本院借出病历,交给患者家属,从而引出了医疗诉讼案。那么李医生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呢?一些从事医事法律工作的人士对此颇有争议。

  观点一:患方对病历有知情权

  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主任、医疗纠纷律师网站长在接受采访时分析认为,薛金方诉沭阳县人民医院、沭阳县人民医院诉医生李某的连环案突出反映了医疗机构对患方知情权益的侵害程度。“因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的规定,患者方有权复印或者复制相关病历。通过复印或者复制病历掌握相关医疗信息和证据,是患方知情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对患方还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宋律师认为,李医生认为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问题,他是本着揭露事情真相、还患者知情权的目的而去借病历的,这个出发点无可厚非,因此不是违法行为,“如果医院确实存在很多问题,我觉得李某这种做法应该鼓励和提倡。”

  观点二:病历应受《档案法》保护

  湖北江弘律师事务所的张展宏律师则认为,医生李某将病历原件借出交给患方,“显然是不合法的”,李某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不具备“借”病历的主体资格;李某作为医生,借病历不是供研究之用,而是暗中转给他人,所以也不是正常的“借阅”;这种所谓“借出”病历,实为“窃出”或者“骗出”病历。

  张展宏对记者说,病历是国家的档案资料,应受到《档案法》的保护,李某这样做违反了《档案法》。张律师进一步介绍,我国《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第11 条明确规定:“住院及门诊病历……均属科技档案。” 1991 年卫生部发布的《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住院病历属于医药卫生档案的归档范围,任何个人不得将医疗文书据为己有。因此,病历属于科技档案既是医疗实践的需要也是依法行医的要求。“病历既然是一种科技档案,据《档案法》第24 条之规定,则要符合档案管理的如下要求:不得毁损、丢失;不得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不得涂改、伪造。”

  张展宏认为,李某这种做法潜在的危害很大,如果患方认为病历记载对其不利(不论记载内容的真伪),而将病历隐匿、毁弃,而院方又拿不出病历原件,将无法查清案件事实,院方将可能因此而败诉;院方在没有原始病历的情况下,也不可能针对原告的起诉进行有效的答辩,这也不利于查清案情,这对院方也是不公平的。张展宏认为,如果本起案例中的患者姜某之死医院确有责任,李某完全可以通过出庭作证、将病历进行复印后,将复印件交付患者,并提示患者要求院方将病历封存,及申请法院依法对证据进行保全等合法程序来实现患方的举证目的。“如果本起案例中院方确有过错,李某此举或许能够帮助患方获得公平。但就整个医疗秩序和医患关系而言,如果认为李某的行为合法,则必将极大地损害医疗关系中的公平与正义。” [page]

  观点三:病历来源合法

  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附属海口医院投诉处的夏宝华认为,李医生的这种行为不能说是违法,“病历作为一种证据,是证明事实的一个重要的证据,李医生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查清事实的真相,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从《证据法》上来说,来源是合法的,不存在什么问题。”

  “虽然不违法,但李某这种做法在目前来看还是值得商榷的。”夏宝华对记者说,“既然李医生承认这份病历是从医疗机构借出来的,那么他就有归还的义务,这不是劳务争议而是物权归属的争议。”夏宝华向记者介绍,目前,无论是从惯例还是从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来看,病人的住院病历都是由医疗机构来保存的,法院应该判决李医生归还病历,如果对病历归还存有顾虑,可以根据相关的规定对病历进行封存。

[page]

  【建议】

  医院应加强对病历的管理

  本案也间接暴露出一些医院在病历管理过程中的问题,应该加强对病历借阅程序的管理。

  据介绍,医院的住院病历一般分为现行的和归档的病历,现行的病历一般存放在病房,此类病历基本上每天都要使用;而归档的病历,借阅需要履行借记手续并拟订归还日期,当造成病历损毁、丢失等情况时,需根据相关的制度进行处罚。如果病历需要复印,一般是由医务处统一把关。

  沭阳县人民医院在对病历的管理方面确实存在漏洞。当事人李医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当时沭阳县人民医院对于本院医生借阅病历是这样规定的:本院医生都可以借阅,只要写张借条签个字就行,但只能借本科室的病历。而至于病历不还或丢失了怎么处理,医院却没有规定。“现在据说有了严格规定,可能涉及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的病历,须副院长以上领导签名才可借出。”

  谈到本案对医疗机构的启发时,夏宝华还指出,医院在给医生办理退休的时候,应该由人力资源部下发通知,然后各科室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理清拟退休人员与本科室的遗留问题,这样,类似纠纷就可以得到有效的控制。

  据广东省某医院一位病案管理人员介绍,为了满足医院从事临床医、教、研人员的工作需要,医院一般可以把病历借给本院医师,但借阅程序一定要健全,“传统手工操作既费力又费时,不能保证所有病案的准确查询,病案的信息得不到及时的反馈,病案的利用受到限制,所以应当利用计算机管理病历的借阅,既快速又便于管理;也要规定借阅时限,比如在病案科内借调的科研病历期限为1个月等等。”据他介绍,他们医院规定,享有病历使用权者不能随意向外单位和无关人员透露病案内容,不得以任何行式把病历转借他人。本院医师调离时需全部归还所借病历后,方能办理离院手续。“为了保证借阅程序的权威性,对违反者都有相应的警示或处罚。”

  【维权视点】

  引入医疗责任保险

  化解医患纠纷

  近年来,医患纠纷时有发生,甚至引发患者或其亲属围攻医院、殴打医务人员的现象,导致许多医生在诊治过程中宁愿保守不出差错也不敢大胆施治。民进天津市委呼吁,尽快引入医疗责任保险机制,公平保障医患双方的利益,建立科学有效的处理医患纠纷的新机制。

  参加天津市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的民进委员说,医生的医疗工作属于高风险职业,尤其是在我国2002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取消了医疗差错的界定,即技术事故与责任事故一律承担同样后果,使得医生和医疗机构面临着更大的风险,因此迫切需要寻求新的纠纷解决途径以实现风险的保障和转嫁。

  民进天津市委在调研中发现,引入医疗责任保险是解决医患纠纷、缓解医患矛盾的有效方式。所谓医疗责任保险属于职业责任保险的一种,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投保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目前,医疗责任保险已被许多发达国家列入法定保险范畴,成为国外职业责任保险最主要的险种之一,是现代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引入医疗责任保险对于在公平的基础上保障医患双方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民进天津市委表示,引入医疗责任保险机制,由保险公司从业人员负责对患方进行解释,不仅能减少医院解决纠纷而造成的人力物力消耗,使医护人员从繁杂的纠纷中解脱出来,而且通过第三方对一些医疗术语和患方疑问的耐心释疑,也有利于缓和医患关系,避免患方发生过激行为。(刘元旭)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