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刑法 > 刑事辩护代理 > 侦查阶段 > 侦查的权力力度谁来管

侦查的权力力度谁来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9 09:38:50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冤案错案,到底怎么样才能避免出现错误,是否有了关于法规的制定就可以有所帮助?还是能够在其他例如侦查方面应该开始有所措施。把握住侦查权力的力度,有效管制,法律快车小编下文与您一起进行探讨。

  核心内容:冤案错案,到底怎么样才能避免出现错误,是否有了关于法规的制定就可以有所帮助?还是能够在其他例如侦查方面应该开始有所措施。把握住侦查权力的力度,有效管制,法律快车小编下文与您一起进行探讨。

  一个构成犯罪的人,在被送到刑场或监狱前,必经刑事侦查、逮捕、公诉、审判等程序,而刑事侦查是惩治犯罪的第一道关口。这只刑事侦查之“手”会给我们带来什么呢?

  无疑,从一些冤案可见,刑事侦查程序可能让一个本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逃脱刑事惩罚,也可能让一个并未实施犯罪的人被冤枉,从而被非法剥夺生命或自由。然而,刑事侦查这只“手”往往是秘密进行的,自从犯罪嫌疑人被限制人身自由那刻起,他到底受到了什么样的对待,只有嫌疑人和侦查人员双方知道。但嫌疑人与外界隔绝,即使有话要说,也是徒劳。那么,这只刑事侦查之“手”就可能为所欲为,谁能监管、制止其越界行为?

  法律赋予了一些机构和人员公权力,但是,公权力也并非无限制。也就是说,刑事侦查人员可限制犯罪嫌疑人自由,但是,在刑事侦查阶段,其生命健康权、名誉权不容任何人侵害。简单地说,刑侦人员有限制自由、讯问嫌疑人的权力,但是,没有殴打、辱骂等折磨嫌疑人的权力。

  然而,正因刑事侦查是在秘密进行的,且相关制约机制并不完善,现有的制约机制也未严格执行,于是,刑侦人员的越界行为就在所难免。刑事上的冤案基本都与刑讯逼供有关,无论是冤案的成因,都足以说明,刑事侦查之“手”真的该严管了,否则,冤案还会继续。

  那么,谁能管住这只“手”呢?

  律师、摄像头能管住这只“手”。从限制嫌疑人自由起,就应用持续开启的摄像头一直对准嫌疑人,这是一个极为忠实而关键的“证人”。它可能证明嫌疑人有罪,也可洗脱刑侦人员的违法犯罪嫌疑,更能保护嫌疑人不受非法侵害。同时,从嫌疑人被限制自由起,除了涉及国家机密的,就应允许律师介入,并主动告知其家属,委托律师介入,家庭困难的嫌疑人,则由司法行政部门指派援助律师介入。询问嫌疑人时,应请律师到场。总之,让嫌疑人处于特定的秘密场所,不能仅有刑侦人员和嫌疑人两方,还应有保持中立的第三方在场。目前,摄像头和律师是最佳选择。[page]

  本来,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可监督公安机关的刑侦行为,但是,检察机关的职务侦查程序,又由谁来监督呢?让其自己监督自己,既不符合规则,也难以服众,更难实施。因此,应有一个独立的机构监管刑侦程序。当然,这恐怕不现实。不过,法院也可管住刑侦这只“手”。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作为司法裁判,在刑事审判程序,法院应该保持中立,不能因为刑侦机关同属公权力,就偏袒其而歧视刑事被告人。对声称受到非法对待的刑事被告人,必须责令刑侦机关出示证据证明其未实施侵权行为。

  于是,摄像头录制的音像资料、律师在场等证据,就成为证明刑侦机关清白的“证人”。同时,也是管住刑侦程序的那只“手”。

  当然,能管住刑侦程序之“手”的,还有国家权力机关、政协、舆论等,这就需要他们依法履行各自的权力或权利,同时,一定别限制舆论之“手”,只要其并未逾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边界,其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不容侵害。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