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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二审代理词(范本)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06 09:22:25 人浏览

导读:

撰写代理词正文,应当着重注意下列问题:

  刑事辩护代理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准备了一篇刑事诉讼二审辩护代理词范本

  一、撰写刑事诉讼二审辩护代理词注意事项

  撰写代理词正文,应当着重注意下列问题:

  (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抓住争执点,鲜明地提出代理意见,并围绕这一观点从多角度、多侧面展开论证。要从事实、证据、法理、逻辑等多方面进行分析。

  (二)立足于事实和法律,针对实质性委托,进行准确、详尽而深入的剖析,支持其诉讼请求。

  (三)代理词应当随着诉讼进程不断修改、充实和完善,注意及时吸收新出现的情况,弥补庭审过程中的漏洞。

  (四)代理词的语言应当生动、简练、论点明确,逻辑性强;客观、全面,重点突出;通俗易懂,用词恰当,又留有余地。

  xx诉xx故意伤害一案二审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xx委托XXX律师事务所指派XXX担任其二审诉讼代理人,庭审前经过调查了解案件事实,查阅案件材料,对案件有了清楚的认识,现根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被告人xx共同犯罪的事实客观存在。

  本案原审经庭审已经明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发生打架的事实是不容置疑的,本案属于二被上诉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形。案发时二被上诉人都在现场,都实施了打人行为,只是实施的时间存在先后,也都使用了铁锨打了上诉人,造成上诉人小腿骨折的直接原因是由于二被告人共同实施殴打行为所致。xx最后实施打人行为,并不应因此否认xx此前用铁锨打上诉人的事实。xx在公安机关的口供已明确承认其用铁锨打上诉人小腿的事实。xx虽口供否认其打上诉人的事实,但通过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以及与本案毫无利害关系的证人xxxxxxxx所作的调查,十分明确表明xxx实施殴打上诉人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因此被上诉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

  二、二被上诉人虚假陈述与事实严重不符。

  xxx所述其一个人将原告打倒的陈述是严重虚假陈述,首先,其口供是为了袒护其丈夫,达到混淆视听的恶意目的。其次,从客观上讲xxx一个年龄较大的妇女,凭自身体力怎能将身体健壮的上诉人打倒在地,从现实角度讲这是完全不可能的。被上诉人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前后严重矛盾,随意性大,足以表明其为了逃避责任,虚假陈述,故意妨碍事实的查清,制造案件事实混乱、妨碍诉讼的非法目的。主要事实表现如下:首先,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询问时,xx陈述其用铁锨打了上诉人的小腿,此时其并未提及上诉人踢到搅拌机的情节,但其却在庭审中完全矢口否认了其殴打原告的事实,又说原告的伤是踢搅拌机所致。再看xx在公安机关的口供中其陈述看到其妻与上诉人打架,是其拉住了其妻,然而,在庭审陈述中又说其看到其妻时已被上诉人打倒在地,两次陈述前后事实严重矛盾。其对基本的案件事实,不同时期的说法千差万别,漏洞百出,这充分表明二被上诉人陈述的虚假性,因此对其陈述事实应当不予认可。

  三、本案证明二被上诉人犯罪的各种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据确实充分。

  原审法院以证人未出庭作证,而不予认定犯罪事实是错误的,

  本案证明被上诉人犯罪事实的证据证据种类诸多,2012年6月28日,证人xx证言。2013年10月26日,xxx证言以及法院对xx进行的调查。2013年10月25日,xxx证言以及法院对xx所作的调查。对槐牙医院院长xx调查中其陈述上诉人的伤为他人打伤所致。上述部分证据,虽经原审法院重新调查,但xx的陈述前后陈述一致,仍然明确表明了打架事实的发生,以及xx打人后上诉人受伤时状况,也间接反映案件的基本事实,其前后证言并不存在矛盾的地方。法院对xx所作的调查,充分反映了打架事实,其中反映围观人都说xx用铁锨打了上诉人的腿部并受伤的事实。前后陈述并不矛盾。法院对xxx的调查,最准确的表明xxx用铁锨打原告人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是毫无置疑的。对证人证言的确认应考虑,证人第一次所作的陈述,及是否有利害关系来综合确定,应当去伪存真,对法院所作调查及证人证言应当考虑主要证人与本案无利害关系以及法院依职权调查的情况,应当具有充分的证明力,另外,根据2012年6月1日,宝鸡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鉴定意见所述,“被鉴定人受钝性外力作用致软组织挫伤,左腓骨上段骨折”及构成轻伤的结论,根据控、辩双方已提出的证据,可以肯定犯罪是本案被告人所为,排除了其他人作案的可能性,也就是对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排除了其他合理可能性。结合原告人的受伤事实及伤残等级鉴定及医院的诊断证明,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排除了其他致伤原告人的可能能够确认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这些证据能够充分印证,主要证据都高度一致性证明被上诉人打人的事实,因此证据是充分的。司法机关不可能为寻求某一案件的绝对真实而不惜血本,这就决定了诉讼证明只能达到一种近似的、相对的真实。由于人的证明能力的有限性和诉讼效率的要求,证明达到绝对的真实程度是不可能的,也是没有必要的,因此刑事证明标准只能选择“高度盖然性”或“最大程度盖然性”的标准,达到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所有证明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犯罪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并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最高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未出庭证人的证言宣读后经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这使得证人不出庭的书面证言和证人出庭所作的证言具有同等效力,原审以证人未出庭作证为由,对主要证人的证言不予认定是错误的。

  三、被上诉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本案被上诉人人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主观上二人实施伤害上诉人存在故意,即明知会对原告造成健康损害的严重后果,任然积极实施其行为,主观是希望达到这种后果的发生。客观上二人共同实施了伤害原告的行为,结果造成了原告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具有刑事处罚性,给原告个人造成极大的伤害,给社会所维护的正常秩序造成了严重的侵害,无论是从主观恶性及危害后果都应当给予刑事处罚,才能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被上诉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就,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原告受伤所致的损失是遭受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所致,无论原告人是否存在过错,都不能减轻被告人的赔偿责任,因此原告人的损失应当由被告人全部承担责任。

  原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只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是错误的,首先,本案由于原审在刑事责任部分的判决错误,必然导致民事赔偿责任承担的错误。其次,上诉人所遭受的损失的直接原因就是被上诉人的犯罪行为所致,被上诉人是故意实施行为,主观过错明显且严重,按法律规定应当对上诉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原审对此判决错误,未能依法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原告人认为,原审法院以证人证言不能证明伤是xx所致以及自诉人与被告人陈述存在矛盾为由,认为证据不足,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曲解法律、荒唐和片面的,对证据的认定应当对各类证据进行甄别、判断,从证据的证明力,通过去伪存真,剔除虚假的证据,对能够反映案件犯罪事实的证据应当予以认定,本案所有证据虽个别细节不一致,但不能以细节而否定全部,也不能以虚假证据与合法证据存在矛盾而全盘否认合法证据,均能证实xxxA打伤原告人的事实被告人二人共同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客观存在,造成原告人受伤的严重后果,从一审法院所调查的证据及证人的证言均一致表明,犯罪行为的存在,虽个别证言存在不一致,但不能否认证言高度一致所表明的事实,各个证据直接总体是达到了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被告人应当判处故意伤害罪并对原告人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代理人:XXX律师事务所XXX律师

  二〇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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