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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毁容案代理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3 17:54:02 人浏览

导读:

代理词尊敬的审批长、审判员:作为被害人何某某的代理律师,基于证据、依据法律、结合庭审,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供合议庭听取并考虑:一、关于刑事部分根据公诉人向合议庭所提供的卷宗材料以及被告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如下事实应当被认定:被告人刘某某于2007年8月19

代理词

尊敬的审批长、审判员:

作为被害人何某某的代理律师,基于证据、依据法律、结合庭审,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供合议庭听取并考虑:

一、关于刑事部分

根据公诉人向合议庭所提供的卷宗材料以及被告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如下事实应当被认定:被告人刘某某于2007年8月19日3时许,趁被害人何某某熟睡之机,将事先准备好的硫酸泼到后者脸上,致使其面部、左耳、右上肢烧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可以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无论从主体、主观方面还是从客体、客观方面来讲,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相关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另,提请合议庭对如下事实加以考虑:被害人是在与被告人的前男友谈恋爱,而非横刀夺爱,而被告人因此就产生了犯罪意图,令人无法理解;被害人事先做了充分的准备和预谋,而非一时冲动;作为女孩子的被告人,无情地将硫酸泼撒向另一个少女的面部,性质恶劣;被告在取保候审期间仍然在原单位工作,从未探望过被害人、也不见其为减少伤害后果作过任何努力和表示;在电视台采访期间,被告人还捏造事实,作出了贬损被害人人格的表述。也就是说,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并无悔罪表现。

据此,建议合议庭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被告进行从重处罚,让被告人付出应有代价、让被害人感受到司法的公正,让社会公众感受到司法权威。

二、关于民事部分

被告北京某某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对于工作和生活都在公司内的员工负有教育和管理义务;但其将白班和夜班员工安排至同一房间就寝,导致员工宿舍深夜无法关门上锁;且原告在遭受硫酸泼脸之前,曾发现其日用品有异样,向单位反映,若单位重视此事,积极报案妥善处理,将有可能避免这一悲剧的发生,但北京某某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没有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因此,被告北京某某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对原告的损失负有连带赔偿义务。

由于二被告的行为和给原告造成的民事损害结果,我们依据法律,请求法院判决其共同赔偿原告如下事项和数额金钱。

(一)财产损失

1,医疗费、后期治疗费、护理人员工资、交通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营养费,共计59129.26元。详细名目已成交法庭。

(二)精神损害赔偿

原告尚在花季年龄,周围人一致对其容貌赞不绝口。惨剧发生后,原告改变了发型,每当起风,她的第一反应就是用手护住头发,以免暴露了自己的秘密;爱美爱照镜子的她,现在远离了一切能够反射她影像的物体;当不得不与人打交道时候,她总是侧过脸去,用未受伤害的一面来对着别人……我们可以想象,这种心理上的伤害对于一个年轻的女孩子来说意味着什么!请合议庭看看原告受伤前的照片,再看看你们眼前的她!我相信没有人不为之动容。

悲剧发生后,原告为了自我保护(被告刘某某回到单位上班)被迫离开了岗位,就因为被告的原因,原告在找工作过程中屡屡碰壁,以至于至今没有工作,也没有勇气去找工作。

处在恋爱时期的原告,本来因为身份等原因,与其男友面临着种种困境。乖巧懂事的原告,本想凭着自己的努力争取双方家长的祝福。在悲剧发生后,有情人终成眷属对于原告来说,越来越意味着只是一个美好的传说。

同样在北京发生的清华教授女儿被害案,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被害人父母20万元人民币精神损害赔偿。公众为司法的人性化而欢呼。但也有人质疑:如果换成了农民的子女,法院还能如此判决么?

在此,我们不请求合议庭判决二被告承担原告20万元精神损失,我们只要求十分之一:2万元。我们希望司法人性化的光环同样落到通州区人民法院、落到诸位法官身上,我们认为你们实至名归;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希望让公众知道,神圣的法院会把温暖的光辉洒向每一个人;我们要让原告看到,一个从偏远地区来的农村打工少女在北京并非孤立无助,当她返回家乡的时候,北京留给她的是温暖的回忆。

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79129.26元,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代理人:王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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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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