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时间什么时候合适
导读:
委托代理是代理人的代理权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5项:“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委托代理产生的时间是什么时候?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希望对您有帮助。
委托代理的时间:
1、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2、《刑诉法》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3、检察院和法院的告知义务
《刑诉法》第44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4、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延伸阅读】
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的区别:
1、两者之间产生的根据不一样。法定代理人基于法律的规定和程序产生,诉讼代理人基于委托产生。
2、被代理人的范围不一样,法定代理人中被代理人是无、限行为能力的人;
3、父母、有责任的监护单位等;诉讼代理人广泛,如律师、单位人民团体推荐的人、亲友。
4、权限范围不一样,法定代理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不受被代理人意思表示的约束(很多权利可以自己独立行使,如申请回避权、上诉权(被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都有,例如,一审后被告人表示不上诉,法定代理人上诉,则二审程序启动),诉讼代理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由被代理人进行授权,受被代理人的意思约束,所进行的诉讼代理活动不得违背被代理人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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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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