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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位的花季 ——兰子禄律师刑辩札记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3 15:19:35 人浏览

导读:

错位的花季——兰子禄律师刑辩札记案情回放:被告人潘××,男,1990年10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05年9月9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7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潘××等三人在龙岩市新罗区街心花园桥边拦
错位的花季 ——兰子禄律师刑辩札记

案情回放: 被告人潘××,男,1990年10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05年9月9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7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潘××等三人在龙岩市新罗区街心花园桥边拦下两个骑自行车的男子,将一被害人推到桥上的栏杆上,动手搜身,抢走现金100元。被告人潘××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抢劫价值人民币1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审判: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被告人潘××参与抢劫一起,价值人民币10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被告人潘××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潘××系在校生,予以适用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于2006年1月12日作出了[2005]龙新刑初字第583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潘××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办案札记: 2005年12月冬天的一个上午,我在福建龙岩金磊律师事务所上班,未成年被告人潘××的父母亲急促来到我办公室,请求我为他们的儿子辩护。因为离开庭时间只有3天的时间,接受委托后,马上到新罗区法院复印卷宗,中午顾不上休息,把整个卷宗看完,整理会见提纲。到了下午上班时间我带上助手一起到市看守所会见被告,虽然被告人只有14周岁,但个子长得高,挺结实,一副满不在乎的样子。 因为我与被告人是老乡,他舅舅又是我的学生,所以从拉家常上接近他,缩小心灵上的差距,使他信任并接受我做他的辩护律师。他详细告诉我犯案的具体经过并且告诉我在这以前还因抢夺和盗窃被拘留过,但因年龄问题未作处理。他坦城地告诉我在检察机关讯问其时隐瞒是在校学生的情况。在回答完我的有关问题后,我郑重地告诉他3天后开庭审理的程序以及在法庭上一定认真听清公诉人、法官的提问并如实回答,并从这次犯案中的有关想法告诉法官,争取法庭的宽大处理。 会见后的第二天,我马上赶到一百六十多公里外被告人就读的所在学校,调查、落实被告人是否为在校学生,经过走访、调查证实其是在校初二学生,学校领导被我的真诚和爱心所感动,出具了有关证明,并制订好对被告人潘××的帮教计划,出具了恳请法庭给予其减轻处罚,学校将配合家长共同帮教转化工作,并接纳其完成学业的意见。我离开学校时已是晚上七点多,走在校道上寒气逼人冻得瑟瑟发抖,回到所里已是万籍俱寂。第二天一上班我就赶到新罗区检察院找到负责公诉的林检察官,拿出学校证明请求检察院对起诉书中被告人潘××的基本情况修改为学生。林检察官为律师的高度责任感和爱心所打动,马上向领导汇报并作了修改。 2005年12月20日是开庭的日子,经过充分准备,我作为被告潘××的辩护律师在庭上发表了以下五点辩护意见:一、被告人潘××系未成年人,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二、被告人潘××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三、被告人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四、对被告人潘××应当挽救教育感化,宁拉勿推,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五、被告人所在学校愿意接收、帮教措施能够落实,对其减轻处罚,有利于其继续完成学业,成为社会有用之才。 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高度重视并予以采纳,判处被告人潘××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宣判后,被告人潘××现已被学校接收并在学校继续完成学业。其父母亲以及其本人经常打电话汇报其在家和学校的表现,言谈之中流露出无限的美好和希望,并对我的帮助表示深深地感激。通过办理该案,我始终感觉未成年保护的任务还很艰巨,自已肩上的担子似乎更重了,需要我们更多律师的热心和积极参与。“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福建龙岩金磊律师事务所 律师:兰子禄 2006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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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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