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戴某某故意伤害案
导读:
以下这起案件是本律师承办的实际案例。因为去年清理电脑文件时把该案《辩护词》删除,所以只把《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作一介绍。
[主要案情]自2005年以来,被害人祝某以各种理由多次从被告人戴某某的雇主常某处借款160多万元未还。2007年4月,祝某打电话再次找常某借钱,常某难以推托,便将电话交给戴某某接听,祝某对戴某某接听电话不满,与戴某某在电话中发生争吵,祝某扬言:如戴某某再接常某的电话,就要将戴某某砍死。5月8日上午9时许,祝某持菜刀到戴某某的办公室,直接奔向戴某某,用菜刀对戴的手、臂、脸部一阵乱砍,戴某某便从办公桌抽屉中抽出一把尖刀朝祝某胸部、头部连刺数刀还击,祝某转身往外跑,戴某某追上后又朝其双下肢连刺数刀,祝某自行乘车赶到医院治疗,医治无效于当日12时死亡。经法医鉴定:祝某膈肌断裂、肝脏破裂,因急性失血性休克致循环衰竭而死亡。戴某某被砍伤后也赶到另一医院治疗,治疗中主动打电话给常某告知其就医地点,并在医院等候,常某带公安干警到医院找到戴某某,戴某某跟随公安干警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其伤害事实。戴某某所受伤情经鉴定为轻伤。
[处理结果]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戴某某在身体受到不法侵害时采取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属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其在案发后向单位领导告知就医地点,属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可减轻处罚。戴某某认罪态度好,具有酌定从轻情节。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防卫过当、自首等法定减轻情节及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自己也受轻伤,被害人家属已经得到充分经济赔偿等多个酌定从轻情节,恳请法庭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人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未上诉,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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