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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证明是逮捕的必要性审查方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9 07:27:47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导语:对于逮捕的必要审查方式来说,我国很多学者都会认为是主管心证,那么是否客观证明就能获得一个完善这个审查方式带来的公平呢?法律快车小编下文与您一起详细进行探讨,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当前...

  核心导语:对于逮捕的必要审查方式来说,我国很多学者都会认为是主管心证,那么是否客观证明就能获得一个完善这个审查方式带来的公平呢?法律快车小编下文与您一起详细进行探讨,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当前对于逮捕必要性审查方式,我国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是“主观心证”。这往往容易导致司法腐败,也是犯罪嫌疑人、受害人反映最强烈的问题。

  “客观证明”是摒弃主观心证的好方法。逮捕必要性的证明,要求侦查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时,不仅要在提请批准逮捕意见书中就有逮捕必要性的情况说明,还要提供证明犯罪嫌疑人有逮捕必要性的证据材料,同时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时要对逮捕必要性进行论证。

  “客观证明”的审查方式要求:

  1.侦查机关的提捕方式要更加完善

  逮捕必要性的审查认定是一个判断的过程。既然是判断,就得依据一定素材来形成主观认识。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在卷中增加一部分证据,即有逮捕必要的客观材料,目的在于让逮捕的决定者获得获得更多、更全面的信息。这就使得侦查人员不仅要收集与案件事实有关证据,还要收集犯罪嫌疑人有无逮捕必要的证据,如:行政刑事处罚记录、平时表现、退赃赔偿情况等等。

  2.检察机关的审查方式要更加完善

  承办人员要根据客观环境证据,作出有无逮捕必要的判断并进行证明。证明的方法是以事实和证据为基础,结合法条,引入逻辑推理过程,最后得出结论。在这种证明程序中,检察人员应当用侦查机关提供的客观材料证明逮捕的合理性,也就是“主观见之于客观”。证明的过程要体现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在意见书的最后增加一部分内容,即“有无逮捕必要说明”,这虽然增加了审查逮捕的工作量,但确是改变逮捕必要性条件在司法审查中被“虚置”,促进逮捕审查客观化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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