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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股票转让一般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0 02:35:35 人浏览

导读:

公司成功在新三板挂牌后,如果要进行股票转让,他们应该怎么交易?股票转让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做市方式、竞价方式和其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转让方式。除此以外,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一般规定是怎样?法律快...

  公司成功在新三板挂牌后,如果要进行股票转让,他们应该怎么交易?股票转让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做市方式、竞价方式和其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转让方式。除此以外,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一般规定是怎样?法律快车为您一一介绍。

股票转让一般规定

  1.1股票转让采用无纸化的公开转让形式,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转让形式。

  1.2股票转让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做市方式、竞价方式或其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转让方式。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股票可以转换转让方式。

  1.3挂牌股票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时提供集合竞价转让安排。

  1.4挂牌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须有2家以上从事做市业务的主办券商(以下简称“做市商”)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

  做市商应当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持续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报价价位和数量范围内履行与投资者的成交义务。做市转让方式下,投资者之间不能成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为证券转让提供相关设施,包括交易主机、交易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通信系统等。

  1.6主办券商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证券转让,应当先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取得转让权限,成为转让参与人。

  1.7股票转让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15至11:30,下午13:00至15:00。转让时间内因故停市,转让时间不作顺延。

  遇法定节假日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告的休市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休市。

  1.8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股票转让不设涨跌幅限制。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1.9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应当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与主办券商签订证券买卖委托代理协议。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按照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办理。

  1.10主办券商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确认投资者具备相应股票或资金,并按照投资者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报。

  1.11买卖挂牌公司股票,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

  卖出挂牌公司股票时,余额不足1000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1.12股票转让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股票转让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

  1.13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股票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和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

  1.14申报当日有效。投资者可以撤销委托申报的未成交部分。

  1.15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成交确认后,转让即告成立,买卖双方必须承认转让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1.16中国结算作为共同对手方,为股票转让提供清算和多边净额担保交收服务;或不作为共同对手方,提供其他清算、交收等服务。

  1.17投资者卖出股票,须委托代理其买入该股票的主办券商办理。如需委托另一家主办券商卖出该股票,须办理股票转托管手续。

  1.18投资者因司法裁决、继承等特殊原因需要办理股票过户的,依照中国结算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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