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新三板法律 > 新三板转让 > 新三板如何协议转让

新三板如何协议转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9 23:41:53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新三板协议转让是通过线下协议和线上的新三板交易共同完成的。线上的新三板交易又可以通过意向申报、定价申报和成效确认申报完成,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协议转让:买卖双方线下...

  核心内容:新三板协议转让是通过线下协议和线上的新三板交易共同完成的。线上的新三板交易又可以通过意向申报、定价申报和成效确认申报完成,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协议转让:买卖双方线下议定价格,通常买卖方直接洽谈,然后通过股转系统(新三板)交易。买方要有比较专业的知识,才能尽可能避免投资失误。

  一、委托方式

  投资者委托分为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

  二、申报时间

  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转让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00

  三、申报类型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的意向申报、定价申报和成交确认申报。

  1.意向申报不具备成交功能,只向市场发布,不参与撮合。

  2.定价申报报送时,无须填写约定号,主机系统接受后自动分配约定号。

  3.成效确认申报报送时,必须填写约定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收到拟与定价申报成交的成交确认申报后,如系统中无对应的定价申报,该成交确认申报以撤单处理。

  四、协议转让成交确认时间

  1.每个转让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为协议转让的成交确认时间。

  2.9:15—9:30,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仅接受申报,但不对申报进行匹配成效。

  五、成交模式:

  (一)点击成交:成交确认申报与指定定价申报成交。

  1.成交原则:

  (1)投资者拟与定价申报成交的,可委托主办券商进行成交确认申报。

  (2)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将成交确认申报和该成交确认申报证券代码、申报价格相同,买卖方向相反及成交约定号一致的定价申报进行确认成交。

  法律快车小编提醒你:成交确认申报与定价申报可以部份成交。

  (3)定价申报之间在协议转让方式内不能成交。

[page]

  (二)互报成交:互报成交确认申报之间的成交。

  1.成交原则:

  (1)买卖双方达成转让协议后,各自委托主办券商进行成交确认申报,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确认成交。

  (2)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证券代码、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相同,买卖方向相反,指定对手交易单元、证券账户号码相符及成交约定号一致的成交确认申报进行确认成效。

  (三)定价申报自动匹配:收盘前,系统对未成交定价申报的自动匹配成交。

  每个转让日15:00,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将证券代码、申报价格相同,买卖方向相反且尚未成交的定价申报进行匹配成交。

拓展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