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交易时间有什么规定的
导读:
相信大部分人对于新三板比较陌生。“新三板”市场特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因为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故形象地称为“新三板”。那么,新三板交易时间有什么规定呢?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一、新三板交易时间规定如下:
(一)新三板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9:15-11:30,13:00-15:00;
(二)转让时间内因故停市,转让时间不作顺延:
(三)遇法定节假日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告的休市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休市。
二、新三板交易的买卖股票的申报数量
买卖股票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0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三、新三板交易的股票转让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
四、新三板交易的股价变动单位
股票转让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转让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
五、新三板交易的有效报价区间
在新三板交易中,开盘集合竞价的申报有效价格区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20%以内;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申报有效价格区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20%以内;当日无成交的,申报有效价格区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20%以内。
不在有效价格区间范围内的申报不参与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波动使其进入有效价格区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
六、新三板交易的投资者开户条件
(一)新三板交易中的机构投资者
1、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2、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二)新三板交易中的自然人投资者
1、新三板交易中的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
2、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投资经验的起算时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
七、新三板交易中的投资者参与流程如下:
(一)在新三板交易中,投资者办理新三板开户须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及深圳股东帐户,没有深圳股东账户的须先开设后再办理新三板开户手续;
(二)投资者书面签署《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和《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并抄录《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中的特别声明。
(三)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须委托主办券商办理,与主办券商签订代理报价转让协议。投资者卖出股份,须委托代理其买入该股份的主办券商办理。如需委托另一家主办券商卖出该股份,须办理股份转托管手续。
以上就是关于新三板交易时间有什么规定的相关内容。新三板交易时间是每周一至周五固定的时间段,遇到特殊情况新三板交易也会休市;同时进行新三板交易需要遵循新三板交易的相关规则。如果当事人还有比较困惑的地方,可以寻找专业律师进行法律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市场对新三板竞价交易推出的时间点预期一再延后。而今,预期可能彻底破灭。据转系统的券商人士透露,新三板竞价交易制度今年不会推出。新三板可能迎来一段时间的冷静期。下
核心内容:新三板主要的交易规则有以机构投资者为主、实行股份转让限售期、设定股份交易最低限额、交易须主办券商代理、依托新三板代办交易系统、投资者委托交易、分级结算
新三板是什么?新三板的由来是怎么样?在13年间,从老三板到新三板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阶段,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通过主办券商申请在新三板挂牌、公开转让股份,
要约收购新三板流程是: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者须公布信息;持股百分之三十继续收购时的要约;终止上市;股东可要求收购人收购未收购的股票;要约收购要约期间排除其他方式收购
新三板优先股发行条件有: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
新三板上市条件有:1、新三板上市公司必须是非上市股份公司。2、存续期必须满两年。3、必须具有稳定的,持续经营的能力。4、资产要求:无限制。5、主营的业务必须要突
新三板可以股权质押融资。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一种,即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质押。股权质押需要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并自证券登记机构
新三板挂牌企业IPO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董事会、股东会决议IPO,聘请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尽职调查与上市辅导;证监会派出机构辅导验收;制作申报材料,向证监会提交
在我国新三板公司并购的基本程序有:1、合并各方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并购决议;2、签订并购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3、通知并公告债权人;4、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