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增发过程中法律意见书的主要内容
导读:
在新三板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律师事务所也有出具法律意见书。而这份法律意见书包括哪些内容?它应该包括豁免申请、发行对象、发行过程及结果的合法合规性、优先认购权等内容。法律快车为您详细介绍。
定向增发过程中,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应披露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发行过程、结果和发行对象合法合规的意见,主要内容有:
1、豁免申请:挂牌公司是否符合申请核准定向发行的情况;
2、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3、发行过程及结果的合法合规性;
4、发行相关合同等法律文件合规性的说明;
5、优先认购权:是否保障现有股东优先认购权;
6、资产认购:资产是否存在法律瑕疵;
7、律师认为需披露的其他事项。
另外,还需注意的是: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必备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本次定向发行过程中如果律师已尽勤勉责任仍不能对上述问题发表肯定性意见的,应当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及其对本次定向发行的影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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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增发对象:人数不得超过35人。
《监管办法》第36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定向发行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两种情形。
前款所称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
(1)公司股东;
(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3)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本条第2款第2项、第3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人。
核心工作的认定,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这一规定调整了发行对象范围和人数限制:首先,公司在册股东参与定向发行的认购时,不占用35名认购投资者数量的名额,相当于扩大了认购对象的数量;其次,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单独列示为一类特定对象,暗含着鼓励挂牌公司的董、监、高级核心人员持股,将董、监、高级核心人员的利益和股东利益绑定,降低道德风险;再次,将核心员工纳入定向增资的人员范围,明确了核心员工的认定方法,使得原本可能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核心员工也有了渠道和方法成为公司的股东,且增资价格协商确定,有利于企业灵活进行股权激励,形成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和稳定的核心业务团队。在此必须提请注意的是,在新三板的定向增资中,要求给予在册股东30%以上的优先认购权。在册股东可放弃该优先认购权。
(责任编辑:T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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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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