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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认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0 16:18:54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刑事证据应该如何认定呢?下面由法律快些刑法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核心内容:刑事证据应该如何认定呢?下面由法律快些刑法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物证

  (分类:固态、液态、气态;巨体、微体、常体;物理、化学、生物;形象特征、习惯动作特征、气味特征、成分特征)

  1.全面出示物证

  规则:在诉讼中,若公诉方在法庭上仅出示某一件物证,而辩护人请求其同时出示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物证,则法庭应当支持其请求。(但公诉方申请辩护方提交未出示的、尤其是对被告人不利的物证时,法庭应当不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9条、162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32条、344条,《刑事诉讼法》第35条。

  2.无证搜查获取的物证

  规则:无证搜查获取的物证,原则上不得采纳为证据。但在下列情况下,法官可采纳无证搜查获取的物证:(1)情况紧急;(2)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自愿书面表示同意接受无证搜查,且获取的物证对被告有利。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1条、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7条。

  3.刑讯逼供、威胁等非法方式获取的物证

  规则: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获取线索从而收集到的物证,原则上不得采纳。但经查证,如果该取证活动没有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合法权益,且没有影响物证的真实性,则法庭可自由裁量该物证是否可以采纳。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3条、《刑法》第245条、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6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但这些规定不够明确,需要完善。

  4.秘密方法获取的物证

  规则:侦查机关以秘密方法获取的物证原则上不得采纳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如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则该物证可用于认定有关事实:(1)系侦查机关经特别审批后以秘密方法获取的;(2)系在侦查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有组织的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及恐怖组织暴力犯罪案件等特定重大或恶性刑事案件时以秘密方法获取的物证;(3)有其他证据材料加以佐证的。

  法律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禁止使用秘密侦查手段或采取技术侦察措施。《人民警察法》第16条、《国家安全法》第10条规定了有关使用秘密侦查方法的条件。

  5.无证扣押的物证或缺乏扣押文字记录的物证

  规则:物证如若是情况紧急下无证搜查扣押的,即可采纳,否则不得被采纳为定罪量刑的证据。物证如若缺乏相应的扣押文字记录,则不得被采纳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4条~118条、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186~193条、公安部《规定》第210~223条。

  6.非侦查主体收集的物证

  规则:诉讼中,若一方出示的物证是非侦查主体动用侦查权获得的,则该物证不得被采纳;但如若该物证是非侦查主体以非侦查性取证措施获得的,则可被法庭采纳。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4、18、37、89、158、225条

  7.无收集、保管记录或收集、保管记录不当的物证

  规则:经查证,提交法庭的物证缺少能说明其收集提取地点、收集提取方式、包装保管方式、保管地点等情况的记录的,或者所附的记录不足以说明该物证的收集提取地点、收集提取方式、包装保管方式、保管地点等重要问题时,法庭应不得采纳该物证。

  依据:如有以上问题,会使物证丧失应有的证明力,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8.存疑的物证需提交专家鉴定

  规则:对物证的真实性、原始状态、书写制作者等问题存有疑点时,依据诉讼双方或一方的申请、或依据自己的职权,法庭应宣布休庭,由法庭出具委托书将该物证送交专家进行相关鉴定。如果未经鉴定,或者鉴定并未能解决该物证的真伪、原始状态、书写制作者等问题,则不得采纳该物证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50条、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58条规定了其他认证方式。

  9.不符合法定制作要求的物证照片、物证复制品或物证录像

  规则:经查证,若代替原物提交给法庭的物证照片、物证复制品或物证录像不是按法定要求制作的,那么法庭应排除该物证照片、物证复制品或物证录像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应满足的制作条件:a、物证确实不便移动、易腐烂变质而不易保存,或者是依法应返还被害人,或因保密工作需要不能调取的,或因法律规定不宜随案移送而应由公安机关妥为保管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移送主管部门处理或者销毁的物品。b、制作物证照片、录像、复制品等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c、制作物证照片、录像、复制品等时,应同时制作文字说明,该说明应明确制作物证照片、录像、复制品等的原因、制作过程、制作人、原物存放何处等问题,并由侦察员、制作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d、有关制作物证照片之理由,之过程等的前述说明应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交原物持有者或保管者,另一份则作为附件随同物证照片、录像、复制品等移送备查)。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53、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188、191条、公安部《规定》第214、218、219条。

  10.综合采证

  规则:法庭应当辨别物证是否伪造、来源是否合法,并考察其是否与案件有关联,综合审查其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

  二、书证

  (分类:处分性、记录性;公文性、私文性;一般书证、特殊书证;原本、正本、副本、节录本、影印本、译本)

  1.刑讯逼供、威胁等非法方式获取线索从而获得的书证

  规则: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获取口供或线索,从而获得的书证,原则上不得采纳;但经查证,如果该取证活动没有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证人的合法权益,且没有影响书证的真实性,则该书证可以采纳。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3条、《刑法》第245条、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65条、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61条。[page]

  2.完整出示及全面出示

  规则:诉讼中,一方在法庭上仅出示某份书证的一部分,而另一方请求其完整地出示整份书证时,法庭应支持其请求;诉讼中,公诉方在法庭上仅出示某份书证,而辩护方要求其同时出示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书证时,法庭应支持其请求。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2、35条、第89、162条、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32条、344条。

  3.无证搜查获取的书证

  规则:无证搜查获取的书证,原则上不得采纳为证据。但在下列情况下,法官可采纳无证搜查获取的书证:(1)情况紧急;(2)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自愿书面表示同意接受无证搜查,且获取的物证对被告有利。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1条、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7条。

  4.无证扣押的书证或缺乏扣押文字记录的书证

  规则:书证如若是情况紧急下无证搜查扣押的,即可采纳,否则不得被采纳为定罪量刑的证据。书证如若缺乏相应的扣押文字记录,则不得被采纳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4条~118条、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186~193条、公安部《规定》第210~223条

  5.非侦查主体收集的书证

  规则:诉讼中,若一方出示的书证是非侦查主体动用侦查权获得的,则该书证不得被采纳;但如若该书证是非侦查主体以非侦查性取证措施获得的,则可被法庭采纳。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4、18、37、89、158、225条

  6.秘密方法获取的书证

  规则:侦查机关以秘密方法获取的书证原则上不得采纳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如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则该书证可用于认定有关事实:(1)系侦查机关经特别审批后以秘密方法获取的;(2)系在侦查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有组织的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及恐怖组织暴力犯罪案件等特定重大或恶性刑事案件时以秘密方法获取的物证;(3)有其他证据材料加以佐证的。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禁止使用秘密侦查手段或采取技术侦察措施。《人民警察法》第16条、《国家安全法》第10条规定了有关使用秘密侦查方法的条件。

  7.无制作资格者制作的书证

  规则:经查证,若某书证的制作者不具备制作该书证的特定资格,则法庭不得采纳该书证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8.在暴力、威胁等因素下制作的书证

  规则:诉讼中,如果诉讼一方出示的书证是书证制作者在暴力、威胁等因素下制作的,那么该书证不得被采纳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9.存疑的书证需提交专家鉴定

  规则:对书证的真实性、可靠性等问题存有疑点时,依据诉讼双方或一方的申请、或依据自己的职权,法庭应宣布休庭,由法庭出具委托书将该书证送交专家进行相关鉴定。如果未经鉴定,或者鉴定并未能解决该物证的真伪等问题,则不得采纳该书证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50条、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58条规定了其他认证方式。

  10.需借助专门技术辨识、认读或显现其内容的书证应提交专家鉴定

  规则:庭审时,若发现单纯借助说明、辨认等方式并不能辨识、认读或显现诉讼一方或双方提交的书证内容,从而无法发挥该书证的证据作用,则法庭应宣布休庭,有法庭出具委托书,将此书证提交专家进行检验、鉴定。如果该书证未经专家检验、鉴定,或虽经专家处理,但仍然没有显现出其内容,从而不明其含义者,则法庭不得采纳该书证。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9条、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59条、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199、200条、公安部《规定》第233条。

  11.不符合法定制作要求的书证复印件、复制件

  规则:经查证,若代替原件提交给法庭的书证照片、书证复印件或书证复制件等派生证据不是按法定要求制作的,则法庭应排除该书证照片、复印件或复制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应满足的制作条件:a、书证确实容易被损坏,或因保密工作需要不能调取的,或因法律规定不宜随案移送而应由公安机关妥为保管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移送主管部门处理或者销毁的文件或物品。b、制作书证副本、复印件、复制件等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c、制作书证复印件、复制件等时,应同时制作文字说明,该说明应明确制作书证复印件等的原因、制作过程、制作人、原件存放何处等问题,并由侦察员、制作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d、有关制作书证复印件、复制件之理由,之过程等的前述说明应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交原件持有者或保管者,另一份则作为附件随同书证复印件、复制件等移送备查)。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53、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188、191条、公安部《规定》第214、218、219条。

  12.综合采证

  规则:法庭应当辨别书证是否伪造、来源是否合法,并考察其是否与案件有关联,综合审查其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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